换股吸收合并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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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换股吸收合并多长时间?

一、换股吸收合并多长时间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换股吸收合并的优势

由目前国内已经发生的几件吸收合并案例看,基本上都采取了以股换股的方式, 这种吸收合并的方式不涉及现金的流动。采取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上市公司作为合并方不必通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购买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股份, 由此可以避免因吸收合并过程中大量的现金流出,保持合并方企业即存续公司的企业实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根据《关于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的精神, 鼓励上市公司与行业相同或相近的、资产质量好、有发展前景的、在合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以达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目的,这种政策上的鼓励也为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这类企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当然,这也赋予了一些上市公司低成本扩张的历史机遇。

三、换股吸收合并的法律规定

换股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将其分为换股并购和公司吸收合并两个方面逐步理解,首先来了解公司的吸收合并的相关问题。

换股吸收合并中的公司吸收合并简单从字面上理解可以直接解释为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的行为。当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全部解散重新组合,成为新设合并。

换股吸收合并中的换股并购指并购公司将目标的股权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则被解散,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根据其具体情况还可以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子公司交叉换股等。

换股吸收合并具备特定的法律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必须通过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出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换股吸收合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公司合并的重要方式,受到上市公司的极大关注和青睐,并且已有迹象显示,换股吸收合并很可能成为将来上市公司拓展产业领域和扩张业务的重要方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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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指吸收合并)或者拟新设的 (指新设合并)于200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XXX、股东XXX、股东XXX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本公司(新设合并的,指拟任)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XXX召集和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A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C公司(、D公司……);或者A有限公司拟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合并成立X有限公司,现 公司(指合并后的公司)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公司合并时,合并前各方(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A有限公司(或者由拟新设的 公司)承继。
二、同意合并各方(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同意按合并协议将合并前各方公司的财产,依法进行移转,同意合并后的A有限公司(或拟新设的 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万元人民币。(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等于合并前各方(公司)注册资本之和。)
(股东会认为需要决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当逐一作出决议并列明具体事项。)
合并后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股东会会议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如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4、合并协议:指合并前各方(公司)就合并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的协议。
5、公司合并以拟合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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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并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一般来说,董事长拥有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从董事和董事长的权利范围来看,也存在明显区别。董事的权利有:
①执行董事会议决定和决策公司日常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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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4、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二款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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