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异地抓获并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9年至2020年间通过境外赌博网站注册会员,以发展下线获取返点的模式参与网站运营,经审计其涉案返点金额五十二万余元,下线会员充值总额三百一十四万余元,涉案情节显著重于同案另一被告人。但公诉机关未核实其行为起始时间的准确节点,认定其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最终对涉案流水更低的同案人员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对本案行为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量刑建议。该案办理初期,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异议,认为自身参与相关行为时尚未成年,但未能提供直接佐证材料。
代展鹏作为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五百件,其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已办结相关案件三百余件,在经济犯罪、网络涉赌犯罪等细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从海量零散证据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核心事实支点。接手该案后,代展鹏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全案卷宗材料,重点针对公安机关固定的境外赌博网站后台电子数据逐一核验,凭借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阶段形成的数据逻辑分析能力,在数十G的后台操作记录、注册日志、流水凭证中,精准定位到行为人实名账号的首次注册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的原始截图记录。结合行为人出生于2002年2月的身份信息,该注册时间直接证明行为人着手实施涉案行为时仅十六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十八周岁成年标准,属于法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主体。在固定该核心证据的基础上,代展鹏律师进一步梳理全案行为链条,提出行为人并非赌博网站的设立者、运营者,仅通过上线分享的邀请码被动进入代理层级,其代理等级仅为7级,属于体系内中低层级角色,对于网站服务器架设、利润分配规则、参赌人员招募路径等核心运营事项均无决定权,仅能在上线设定的规则范围内发展少量下线,所起作用仅为辅助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
庭审阶段,代展鹏律师结合《刑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从宽处罚条款、第二十七条从犯从轻减轻规定,将全案量刑情节按照法定情节到酌定情节的逻辑阶梯展开论证:首先提交依法调取的后台注册时间原始载体与公证核验说明,明确未成年主体身份的事实无误,不存在后续补录账号、账号转借等合理怀疑;紧接着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从属地位,排除主犯推定的适用空间;随后补充提交行为人在校表现证明、无前科劣迹记录、家属经济困难情况下筹措款项退缴违法所得的凭证,结合其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说明其主观恶性较低、悔罪态度明确,不存在从重惩处的必要性。针对同案人员涉案流水更低但初始量刑建议更重的情形,辩护人逐一比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时间线、身份年龄、参与程度,清晰展示量刑失衡的核心原因,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均衡裁量。
审理法院经全面核查全案证据,最终采信辩护人提交的全部核心主张,认定行为人实施涉案行为起始时仅十六周岁,确系未成年人,同时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综合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全部从宽情节,作出判决:行为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案另一成年被告人虽涉案流水更低,但不具备未成年、从犯等核心从宽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
结合该案办理经验,代展鹏律师团队提示,涉网络赌博类案件普遍存在电子数据庞杂、行为时间节点模糊、代理层级认定边界不清的特点,多数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容易仅依据指控的行为时间段推定行为人年龄,忽略后台原始数据所反映的客观注册时间,极易遗漏未成年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对于此类依托境外服务器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不能仅停留于公诉机关移送的审计报告结论,必须回溯电子数据的原始生成路径,逐一核验关键时间节点的客观性,才能精准锁定影响量刑的核心事实依据。作为深耕哈尔滨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团队,代展鹏律师及其团队凭借多年办理金融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的实务积淀,曾在涉案金额五十余亿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中担任核心辩护人,具备处理超大型疑难金融犯罪案件的实战能力,始终坚持以精细化证据审查为核心抓手,确保每一起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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