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不成功刑期会加重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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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不会加重处罚。因为那只是无罪的主张没有被法官采纳,对判刑没有影响。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因此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等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
无罪辩护不成功刑期会加重吗?

一般不会加重处罚

因为那只是无罪的主张没有被法官采纳,对判刑没有影响。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因此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等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

所以如果若存在翻供等恶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能会建议法庭加重刑罚。

如果想做无罪辩护,建议可以先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分析,结合律师的意见以及自身考虑,一般建议听从专业律师建议,很大可能会争取无罪释放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

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

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

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

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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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无罪辩护不成功是否会加重量刑
一审无罪辩护不成功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加重量刑的,可是,一审的过程当中如果辩护人坚持做的是无罪辩护,那就说明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承认司法机关现在掌握的这些证据,也直接证明了是不认罪的,不认罪的法律后果一般都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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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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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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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能无罪辩护吗?做无罪辩护有这个可能性吗
[律师回复] 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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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
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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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不成功可否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不成功就不能从轻处罚了。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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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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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年月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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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经营罪怎么进行无罪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一) 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二)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1.5万份或者期刊
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贩卖毒品罪该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注意事项
贩卖毒品罪的辩护律师就无罪辩护的还有一些方法,也提起律师及被告人注意:
一、要重点突出,不要综合概括。要把自己要达到的目的搞清楚,是无罪辩护还是证据不足的辩护,围绕目的准备材料,另外不要哪个问题都驳,有些没有把握的不妨就认可,自己该争取的一定要极力争取,法庭上要敢于亮剑,智豪律师事务所在贩卖毒品罪的大量的成功无罪辩护案例都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得出的最好的注脚。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定要尝试无罪辩护,但一定要把重点放在证据的质证上面,在法庭上要把所有有问题的公诉方的证据依法排除掉,把非法收集的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贩卖毒品罪应该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应该如何做无罪辩护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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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重点突出,不要综合概括。要把自己要达到的目的搞清楚,是无罪辩护还是证据不足的辩护,围绕目的准备材料,另外不要哪个问题都驳,有些没有把握的不妨就认可,自己该争取的一定要极力争取,法庭上要敢于亮剑,智豪律师事务所在贩卖毒品罪的大量的成功无罪辩护案例都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得出的最好的注脚。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定要尝试无罪辩护,但一定要把重点放在证据的质证上面,在法庭上要把所有有问题的公诉方的证据依法排除掉,把非法收集的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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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不成功影响判刑吗?
如果没有翻供情形,则不会影响判刑。无罪辩护失败会按照实际罪名该判多少年,一般就判多少年。但在庭审中,无罪辩护需要高度谨慎,切忌为了其他目而忽视当事人利益。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眼中只有证据、法律与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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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与委托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一样,都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护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不能对辩护人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的辩护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同时,辩护人的唯一职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不信任辩护人,辩护人就会面临角色上的困惑。被告人对其所委托的辩护人,因为辩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进行有效辩护等原因,对辩护人的服务心存疑虑,拥有拒绝继续接受辩护,另行作出对其更为有利的选择的完全自由。
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
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虽然有着拒绝接受辩护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现实行使中,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理解:
1.一般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当庭
第一次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这是第二次拒绝,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由其自行辩护。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当庭拒绝接受委托律师辩护的,拒绝权的行使以两次为限。但是,对被告人在庭下解除对其辩护人的委托而更换辩护人,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次数上的限制。
2.特殊被告人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对这类被告人的拒绝辩护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怎么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要做无罪辩护,最重要是通过证据,以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公诉人的证据。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案情进行应对。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要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是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再作案地点、个人健康心态、外人评价,同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一一加以辩驳,从而论证当事人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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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不成功还能从轻吗
刑事案件中做无罪辩护不成功的话基本上就不可以再从轻处罚了,因为从轻处罚就要求犯罪嫌疑人最起码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但律师做无罪辩护的话,就代表着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所以,没有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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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怎么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要做无罪辩护,最重要是通过证据,以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公诉人的证据。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案情进行应对。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要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是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再作案地点、个人健康心态、外人评价,同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一一加以辩驳,从而论证当事人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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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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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从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出发,对于被告人无罪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进行具体的阐述。可以从立案标准并且结合案件事实来进行辩护,对于事实模糊、判断不明的相关情节,可以针对性的进行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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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会判得重吗?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会判得重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手续怎么走
[律师回复] 对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手续怎么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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