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时被当场查获,就能认定构成此罪吗?
2018年8月30日,贺X乘坐汽车欲从景洪市至墨江县,途径昆磨公路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从其体内外藏匿的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431.06克。公诉机关认为,贺X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辩护人刘冰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其一,公安民警发现贺X裆部有异物,在对其盘查过程中贺X即交代了自己运输毒品的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其二,贺X有受胁迫而运输毒品的情形;其三,在毒品犯罪环节中,贺X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其虽有盗窃前科,但与毒品犯罪累犯\惯犯应有所区别;其四,贺X坦白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贺X以体内X毒及随身携带毒品的方式从缅甸运输毒品至云南境内,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关于刘冰提出的“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安民警对贺X盘查时,已发现其隐秘部位藏有大量可疑物之后,贺X才予以供述随身携带毒品的事实,对此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贺X不具有自首情节。而对于“被告人贺X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贺X为谋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应对自己运输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此项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不过,法院考虑到贺X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运输毒品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刘冰作为贺X的辩护人,充分履行职责,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试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了合理的辩护观点,并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阐述。虽然最终法院没有完全采纳所有辩护意见,但刘冰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在案件中得以体现。正如他多年来办理众多刑事案件所积累的经验一样,每一次辩护都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在复杂的案件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刘冰始终秉持着这样的信念,在法律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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