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区别在哪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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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含义不同。第二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范围不同,第三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主体不同,第四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时间不同,第五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作用不同,第六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依据法规不同,第七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审计侧重点不同。
工程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区别在哪

一、工程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区别在哪

第一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含义不同。

工程结算含义: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向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取工程报酬的依据。

工程决算含义:工程决算应称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通过编制竣工决算书计算整个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反映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造价,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范围不同:工程结算确定的是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价款,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竣工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以及监理费、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

第三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主体不同:工程结算是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等的主体;工程决算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汇总编制,只有一个主体。

第四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时间不同:工程结算发生在工程决算之前,只有工程结算完成后,才能进行工程决算。

第五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作用不同: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取工程报酬的依据,反映的是项目建设阶段的工作成果;工程决算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反映的是综合、全面、完整的项目建设的最终成果。

第六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依据法规不同:目前,工程结算的编制主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决算的编制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审计侧重点不同:工程结算审计主要侧重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决算审计包含了对工程及财务等全部建设费用的审计。

二、工程结算审计的步骤

(1)做好审计前准备工作。①熟悉竣工图、施工图和各种合同文件;②了解审计范围和采用标准;③明确采用单价和调整原则。

(2)选择合适审计方法,按相应内容计算。

由于工程规模不一,合同订立时间不一,施工企业不同,应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审计方法进行审计。

(3)综合整理审计资料,并与业主和承包商交换意见,立案后编制竣工预算书。

竣工结算审计,可以消除高估冒算,排除不正当提高工程预算造价现象,也有利于业主和承包商加强经费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竣工结算审计,也是审计单位十分重要的工作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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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所作出的相关连的两种处理形式,是审计机关针对审计相对人存在的违法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或制裁手段。目前,在审计实践实践中,存在两者混淆,以处代罚等情况。笔者认为,正确运用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要把握两者之间的六大不同。
一、设立的目的不同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有是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依法办事。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使被审计单位在名誉上或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审计处罚适用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的行为。如,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此时应适用《审计处罚决定书》。而审计处理适用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而给予的处理,此时应适用《审计决定书》。
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从适用的法律依据看,审计处理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约束;而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它要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审计机关常用的[1995]29号“小金库”文不属规章范畴,该文虽设定了处罚,但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审计机关不能以该文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罚。对此,审计署专门发文批复要求审计机关对“小金库”行为的处罚不能再适用“29号”文。但是,目前的法律未对处理做出限制,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可以依法设定处理的,因此,审计机关仍可以依据[1995]29号“小金库”文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四、体现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是限期退还非法所得;三是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是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审计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三是罚款;四是没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处理与处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既处理又处罚;二是只处理不处罚。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不能以处代罚,也不能以罚代处。
五、适用的时效不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对审计处理,现在法律无时效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一般都可以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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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是审计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是依据企业经营战略目标、单位内部的定额、计划指标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各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经济活动取得的经济效益等,提出各项改善措施,评价企业内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等。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营业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等。而外部审计则是依据《审计准则》,主要审查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未较多触及经济效益审计和管理审计等方面。因此,内部审计在深度和广度方面要比外部审计要求高。二是审计的服务对象不同内部审计人员在处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问题中,充当企业管理当局的参谋和助手,并帮助各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其主要的、直接的服务对象就是包括企业管理当局和董事会在内的组织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通常,外部审计人员是受托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其服务对象是与企业利益相关的社会各界,包括股东、银行、债权人、政府和潜在的投资者等。当然,这不排除他们的意见被企业管理当局和董事会采用的情况,但这是次要的,不是其主要的使命和目的。三是审计作用的范围不同内部审计所发挥的作用一般仅局限于组织内部,只有当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被采纳并及时采取改进行动时,才会产生具有建设性的实际效果。内部审计人员对生产经营管理所持的观点和看法一般不向外界透露,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而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会计报表所表述的审计意见和结论要公布于众,客观上起到了社会公正的作用,其作用的覆盖面比内部审计要广阔的多。四是与内部控制的关系程度不同外部审计人员的兴趣主要集中在内部会计控制,以及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实质性影响的相关控制,而内部审计人员则对整个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内部会计控制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且,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外部审计人员之所以关心内部控制,是因为它们影响其设计的审计程序性质和进行实质性测试的范围,这与他们对财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相比是次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关心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并针对控制的缺陷提出强化控制的意见和措施。五是审计的范围和时间不同内部审计的范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它既可以借助于正式的记录和文件,又可以依据非正式的记录和文件;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组织内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而外部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审计一次,其审计范围主要局限于财务会计领域及其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重点在于那些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它只能依赖正式的记录和文件。所以,内部审计在审计的对象范围上比外部审计要广泛,在审计时间上也更为灵活。六是审计程序不同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通常按照部门或经营地点来设计,会计记录和报表的审查只是其工作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集中在内部控制系统和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价上;而外部审计的程序一般针对财务会计报表所列项目来设计,绝大部分时间花费在核实和验证报表各项目的余额是否真实、准确、可靠,以及确认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政策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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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和提审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2、提起的主体不同:再审可因当事人、检察院、法院提起;提审只能由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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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作为两个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
第二审程序和
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7)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对下一级人民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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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案件的来源不同
一审是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二审是一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或一审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针对书、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审理。二审针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3)有权进行审理的不同
一审是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任何一级都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二审必须是一审的上一级。
(4)审理程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可以采用开庭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议庭时,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6)处理结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审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一审判决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或直接改判。除发回重审、以及改判或维持死刑判决外,二审裁判马上生效。
(7)一审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不是。
(1)适用的审级不一样.
第二审程序是由
第一审的上一级审理对第一审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的程序.同一个案件的第二审和第一审是上下级的关系.同刑事的
第三点
(2)程序发动的原因不一样.一审的发动是因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审程序的发动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行使法律规定的上级发扬对夏季的监督权.
(3)程序设立的目的不一样.一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审除了一审的目的之外还包括了实现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目的。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
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流程与二审流程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再审流程与二审流程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
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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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和申诉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再审和申诉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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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
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作为两个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
第二审程序和
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7)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对下一级人民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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