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在武汉负责食品区域销售的周先生收到公司人事发来的微信,称他不服从管理、未完成销售任务,要求限期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纸质通知,没有当面沟通,两年的劳动关系就这样被一条简短消息终结。之后沟通薪资与提成的过程也没得到回应,周先生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他找到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主办律师陈莹时,手里只有零散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和几份不成体系的工作文件。作为法学硕士,陈莹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累计处理百余起民商事与刑事案件,长期为多家武汉本地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也熟悉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流程与举证规则。
律师梳理证据,锁定三大争议焦点
接手案件后,陈莹做的第一件事,是把周先生手里所有零散材料按时间线重新排列:2022年9月的入职沟通记录、两年间每月工资到账流水、与公司同事和人事的微信工作对话、2024年7月那条要求离职的通知,以及各月销售业绩的核算表格。
“劳动争议案件里,很多劳动者觉得自己占理,但拿不出连贯的证据链,最后诉求很难被全部支持。”陈莹说。她把本案核心争议归纳为三点:一是2022年9月5日至2024年7月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公司单方辞退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是拖欠的工资与销售提成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针对第一点,银行流水里固定的按月转账记录、工作群里的任务布置、客户对接的沟通内容,形成了完整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针对第二点,公司人事提到的“不服从管理”“未完成任务”,始终没有拿出对应的考勤处罚记录、业绩考核标准或者员工签字的确认文件。针对第三点,陈莹逐笔核对底薪、补贴、提成的计算方式,区分出2024年6月工资差额、7月工资以及当年1至7月的销售提成明细。
仲裁委立案后,依法向位于外地的食品企业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该企业没有派人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陈莹围绕举证责任分配提出代理意见:用人单位以“不服从管理”“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就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考核标准已经公示、解除程序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撑其解除理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单方通过微信通知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她逐项出示工资流水与提成核算记录,说明欠付金额的计算依据。仲裁庭当庭核对证据后,采纳了关于违法解除的认定意见。
仲裁裁决支持核心诉求,劳动者获赔三万余元
2025年3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周先生与该食品企业在2022年9月5日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484.16元;支付2024年7月工资差额140.60元,以及2024年1至7月销售提成2644元;驳回周先生关于2024年6月工资差额的诉求。裁决要求企业在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陈莹在案件复盘时提到,6月工资差额没有得到支持,是因为现有流水无法证明该笔差额属于无故克扣,这也提醒劳动者,日常薪资明细、扣款通知都要及时留存。在她看来,基层劳动争议的维权难点,往往不在法律条文本身,而在劳动者没有保留完整的用工证据,等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很多关键对话只停留在聊天记录里,没有形成可被仲裁庭直接采信的证据链条。
“很多人觉得老板口头辞退、微信通知离职不算数,但只要证据链完整,法律会站在有理有据的一方。”这是她办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后最直接的感受。
从入职记录、工资流水到离职通知的完整留存
对于类似的销售岗位、异地用工岗位劳动者而言,这起案件有两个很实际的提醒:第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按月发放的工资、日常的工作沟通、业务对接记录,都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佐证;第二,用人单位以业绩不达标、不服从管理为由辞退员工时,必须拿出对应的制度依据和事实证据,仅靠人事发一条微信,难以构成合法解除的理由。
企业缺席庭审并不代表案件会不了了之,仲裁庭会依据现有证据和举证规则作出裁决。对劳动者来说,遭遇欠薪或违法辞退时,不必因为企业不在本地就放弃维权,把零散的沟通记录、薪资流水整理成清晰的证据链,才能在仲裁中把合理的主张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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