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漫画可以使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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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人在完成作品后依法可拥有相关的著作权,因此即使是想要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人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下也不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漫画,不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漫画可以使用吗

一、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漫画可以使用吗

著作权人在完成作品后依法可拥有相关的著作权,因此即使是想要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人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下也不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漫画,不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都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我国有两种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一是法定许可,二是合理使用。不管有没有找到权利人,只要是这个漫画有主人的话,那么一般就需要经得权利人的许可才可以,否则的话,自己就会构成侵权,到时候有可能会进行赔偿的,侵权的程度越大,自己赔偿的金额也会越多。

二、著作权异同

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 使用价值无限性 ),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保护有期限。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 首创性 。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差异显著,在通常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是就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保护方面,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交叉。如外观设计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发生交叉。如何解决这类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决定。

三、著作权邻接权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作品,就谈不上作品的传播,因而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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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财产权转让可以附期限,有著作权法的支持。《著作权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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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权项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一段时期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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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一段时期的著作权。因此,这里的“全部或部分”既应当包括全部权项的全部或部分,也应当包括整个保护期的全部或部分。民申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对版权转让合同不能附期限的评述就是对全部或部分的理解仅仅建立在全部权项或是部分权项基础上的。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整个著作权保护期本身就是一个时间段。著作财产权不可能永久保护,也就不可能存在永久性的一次性转让。如果,著作权只有权项,没有时间段也就不存在著作权及其保护。因此,著作权是由权项和期间构成的两维对世权。如果在保护期长达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的漫长时期内,只要转让就是整个保护期内的转让,那么,在此漫长时期内出现了新的著作权权项如何处理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够及于未来新的权项吗因此,著作权转让不能附期限,不仅无法解决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否及于新权项问题,而且与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根据双方的理解、谈判和需要进行约定。法律本身不做干涉,不介入学术争论。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应当认定其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民申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承认了合同的性质为著作权转让合同性质,就比较好的坚持了这一原则,回归了法律理性。同时,及时纠正了民申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有悖理性的认定。

三,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合同法》是调整著作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的基本规定,适用于著作权合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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