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数名行为人经事前通谋,先后在三处不同经营场所内以“打三公”的形式组织不特定人员聚众赌博,通过入股分摊风险、共享收益的模式运营,三日内累计抽头渔利金额七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中一名涉案行为人全程负责赌场抽头工作并领取固定报酬,同时鉴于抽头总金额较高,提请法院认定全部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区间裁量刑罚。
该案办理过程中核心争议集中于两项事实与法律认定:一是指控行为人全程负责抽头并领取额外报酬的事实,是否有完整证据链支撑;二是单日抽头盈利一万零三百元的该场次,是否有确实证据证实涉案行为人实际参与,该笔金额能否纳入其个人渔利总额;三是在无明确司法解释对本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作出细化规定的前提下,能否直接以抽头总额升格法定刑档位。
接手案件后,龚彬律师依托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严格遵循“无证据、不主张”的执业准则,按照“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的三维方法对全案在卷证据进行系统性梳理:逐一比对二十余份证人证言、七名同案人的供述细节,排查出指控行为人负责抽头的言词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不同证人提及的抽头人员身份存在重合偏差,无任何直接书证、痕迹证据印证该行为人领取过独立于股份分红之外的专项报酬;针对6月5日的涉案场次,进一步梳理不同被告人的分红供述细节,发现该行为人对该场次分红金额的表述与其他同案人存在出入,结合在卷的通话记录、场所消费清单等客观书证,佐证其未实际参与该场次的全流程运营的事实逻辑。依托律所标准化办案流程,龚彬律师将所有零散证据按照事实节点重新排列整合,制作可视化的事实脉络图、争议焦点对照表,同时检索本地近三年同类开设赌场案件的裁判文书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把复杂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逻辑转化为清晰可查的直观材料。
在庭审论证环节,龚彬律师明确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其一,全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行为人专门负责抽头并领取额外报酬,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事实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其二,6月5日的抽头盈利一万零三百元,无证据证实该行为人全程参与运营并实际分得对应收益,该笔金额不应纳入其涉案渔利数额;其三,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数额适用标准作出明确细化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案赌场的持续时长、参赌人员规模、赌博下注金额等实际情节,不宜对本案被告人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档位,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裁量刑罚,同时该行为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营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龚彬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该行为人负责抽头并领取额外报酬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同时结合全案实际情况,认为当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本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案涉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对该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现了罪轻辩护的预期效果。
从该案的裁判规则来看,开设赌场类案件的量刑认定不能仅以抽头总额直接套用升格法定刑,在无明确司法解释细化入罪升档标准的区域,法院应当结合赌场持续时间、参赌规模、赌博金额、社会危害性等综合情节作出谦抑认定。龚彬律师凭借扎根本地多年积累的对裁判口径的精准把握,以扎实的证据梳理工作补全事实逻辑漏洞,既守住了刑事辩护的证据底线,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精细化的办案思路,也为本地后续同类开设赌场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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