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主张有两项,第一项是其从未作出过案涉船舶一切险、保赔险的投保意思表示,并非该保险合同的适格投保人,无需承担保费偿付义务,这项主张的事实基础是当事人陈述,其本人从未办理过该船舶的投保相关手续,身份证材料系被他人擅自取用,全程未参与过船舶经营,对投保、缴费以及后续的保费催缴过程均不知情;第二项是案涉投保文件上的签署内容并非本人亲笔书写,该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这份主张最初的支撑,是当事人对案卷材料中投保单签名的直观辨认,其确认字迹与本人日常书写习惯存在明显差异。
浙江省舟山市周红初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首先对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梳理核对,很快注意到案涉两份投保单上对应当事人的签名存在明显疑点,随后结合当事人的全部陈述,把两项主张的事实与对应的规则逐一对应。当时两项主张的支撑情况并不完全相同:第一项关于无投保合意的主张,仅有当事人单方陈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依据相对欠缺,很难单独被法庭采信;第二项关于签名非本人所签的主张,存在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客观结论的操作空间,是整个抗辩逻辑中最为扎实的核心依据。周红初律师没有停留在口头抗辩层面,而是正式向审理法院提交了笔迹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两份投保单上署名为该当事人的签名进行同一性鉴定,以此直接补全主张的客观证据链条。后续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意见,确认两份投保单上的签名均并非当事人本人亲笔签署,这份客观的司法鉴定结论,直接补足了此前单方陈述依据不足的短板,让两项原本相对零散的主张形成了完整的逻辑闭环。
庭审过程中,周红初律师围绕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展开完整抗辩,首先明确向法庭阐明,单纯个人身份证件被他人擅自使用,并不等同于本人作出了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前提是双方存在真实合意,在没有本人亲笔签署投保文件,当事人也没有事后对该投保行为作出任何追认的前提下,该份保险合同自然不对未参与缔约的个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还结合当事人从未参与案涉船舶实际经营、从未与保险公司方有过任何投保相关沟通的客观情况,进一步厘清了身份证件泄露与合同责任承担之间的明确法律边界,提出该当事人既无投保的主观意愿,也无参与投保流程的客观行为,不应当被列为需承担连带保费偿付责任的主体。
审理法院最终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予以全部采纳,认定案涉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该当事人本人签署,该当事人并无订立案涉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最终出具的判决结果中,没有判令该当事人承担任何案涉保险费、逾期利息的清偿义务,也无需承担对应部分的案件诉讼费用,仅判令船舶登记共有的另外两名被告承担连带付费义务,直接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针对该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份生效判决书同时从司法层面固定了该当事人无需承担案涉债务的结论,直接消除了后续保险公司就同一笔保费再次向其追索的衍生风险,完全实现了当事人最初提出的全部诉求。从这起纠纷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到,个人在未签署任何投保文件、对投保全程不知情的前提下,即便身份材料被他人冒用,也不必然需要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偿付责任,签名的真实性是保险合同对个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核心前提,相关抗辩主张的成立,并非仅依靠口头陈述,而是要依托笔迹司法鉴定这类客观证据,把事实与规则精准对应,才能清晰划分证件泄露行为与合同责任之间的边界,避免无端背负超出自身意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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