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事实中,当事人在未完成合法房地产开发立项审批的阶段,对外虚构合规商品房团购项目,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购房协议收取款项,因后续无法履约且钱款未及时返还,被以合同诈骗罪追诉,卷宗初步载明的指控涉案金额远超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量刑起点,当事人面临极重的刑罚预期。
接受委托后,李海燕律师第一时间依托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的Alpha法律智慧系统完成全卷宗数字化梳理,依托27年刑民交叉案件的实务积淀,很快识别出本案核心争议并非罪与非罪的定性抗辩,而是犯罪数额的精准核算:卷宗内有多份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显示,部分被害人此前已就同一笔款项以民间借贷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且部分涉案款项当事人已经私下退还、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该两部分金额均被公诉机关全额计入指控犯罪总额。作为律所管委会主任,李海燕律师带领办案团队启动交叉验证机制,逐笔核对银行转账流水、民事卷宗材料、被害人收款确认凭证,将已民事处理的12笔款项、已退赔的7笔款项逐一对应列明,形成完整的金额核对表格与配套证据链,补充调取了部分被害人出具的收条与谅解书作为补强证据。
庭审环节,李海燕律师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相关指导意见展开论证:已经通过生效民事判决作出评价的款项,当事人与对应被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通过民事程序固定,若再将该部分金额计入刑事犯罪数额,实质上是对同一损害事实的双重追责,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已经实际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部分,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对应的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依法应当从指控总额中予以核减,作为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同时李海燕律师结合长期深耕经济犯罪辩护的实务经验,提出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构成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与实际危害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的款项与普通刑事涉案款项作出区分认定,结合退赔、坦白情节在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量刑区间内,对当事人判处该量刑档内的最低有期徒刑刑期,较原本的预期量刑实现了大幅从轻处理,既对涉案犯罪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也充分兼顾了刑民交叉案件的追责边界,避免了数额认定的不当扩张。
从该案的裁判规则来看,刑民交叉类经济犯罪的数额认定并非简单的流水累加,对于已经通过民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的款项、已经实际退赔并消解损害后果的款项,辩护律师通过精细化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规则精准适用,能够推动法庭在法定范围内作出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裁判。这也是李海燕律师始终秉持“穷尽合法路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执业理念的体现,作为石家庄市三度获评优秀律师的资深从业者,其带领的团队依托标准化全周期办案体系,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执行回款等多类纠纷中,凭借细节处的事实挖据与精准的法律适用,为不同领域的当事人守住合法权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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