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某林场物权保护纠纷案

最新修订 |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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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告周先生起诉博白县某林场,称林场侵占其30亩山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博白县某林场委托庞秋萍律师应诉,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纠纷缘起与证据梳理

2006年,周先生称其早年承包的山岭被林场侵占,林木遭砍伐后要求返还30亩山岭并索要赔偿。庞秋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林场存续数十年的权属档案,整理出建国初期的土地划界协议、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还找到2012年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这些材料清晰显示涉案山岭的管理权属归国有,由林场持续经营,此前的林木争议已通过调解一次性了结并履行完毕。

借名贷款抗辩与法律适用

面对原告提出的侵占主张,庞秋萍律师在庭审中提交完整证据链,提出三点核心抗辩意见,她同时结合林业用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向法庭说明原告提交的承包证地界模糊、四至范围无精准测绘记录,无法对应到涉案山岭。原告主张的十八万元损失无砍伐记录、林木估值凭证等佐证,且属于重复主张的已处理纠纷,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质证与焦点突破

庭审中,庞秋萍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无法证明争议山岭与原告承包范围存在对应关系,也未提供林场实施侵占的直接证据。她还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林业部门的最新权属登记,补充提交林场历年的森林资源管护台账,进一步强化权属归属于林场的事实,最终突破审理焦点,让法庭明确涉案土地的管理使用状态。

审判结果与维权启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山岭属国有土地,一直由林场管理,原告在2012年的调解协议中已确认相关权益处理完毕,其主张的地界无法对应、损失无依据,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案让我们明白,维权需有扎实的证据支撑,对已了结的纠纷再次主张权利,即便涉及大额诉求,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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