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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交房与办证的义务边界
2016年4月的长春春日还有料峭寒意,董X接过房屋钥匙时,指尖还沾着门把上的凉意在与置业公司的商品房买卖纠纷里,董X将一纸诉状递到一审法院,主张房企逾期办证要承担近十万元违约金——他笃定房产证没按时发,就是开发商没履行完义务。
梳理购房全流程的全部凭证
刘天航律师接下该案后,第一时间调取了董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还有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的纸质记录、不动产登记缴费票据,从合同文本的措辞到每份凭证的时间节点逐一拆解。他发现合同里明确约定的是开发商要在交房后72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办理产权的全套资料,而非要等到房产证核发下来才算履约完成。
聚焦履约期限的核心争议
二审庭审现场,董X坚持认为房产证下发才是开发商义务的终点,情绪激动地拿出自己迟迟没拿到的不动产权证作为依据。刘天航律师一字一句地举证:房屋交付的时间有物业签收记录佐证是2016年4月21日,从那天起算720日,置业公司早已在期限内把初始登记的全部材料递交给了行政部门,后续的证本核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履职范畴,和开发商的合同义务没有关系。他还提交了房企提交资料的回执单、不动产部门的收件凭证,一条条驳斥董X对履约期限的错误解读。
明确合同义务的法律边界
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刘天航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开发商已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判决驳回董X的上诉请求,由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合同义务的边界,从来不是只看一方的主观期待,而是要回归白纸黑字的约定本身。”刘天航律师说,“比起过度主张的诉求,尊重法律文本的本意,才是给各方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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