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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继承的问题上,不能歧视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遗产的分割,一般的是平均的分割遗产,若因为平均分割而显然要影响到生产发展或显失公平,亦得按具体情况为适当地处理,不能机械地去执行。要考虑到现实中的情形,比如在父母的赡养问题上,主要是儿子在承担,而女儿并没有被要求赡养老人,或者父母不需要女儿养老,也可能是经济上的原因造成了女儿没有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可以适当减少份额或者不给。要注意的是,这种区分不是因为儿子和女儿性别上的原因,而是兼顾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性问题,而在继承权上简单地区别对待儿子、女儿则是违法的。
具体的分配数额还应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应该多分遗产。任何人员不得干涉遗产的分配,遗产继承人之间应该平等、互谅互让的分配遗产,收养和继子女同样具有继承权益进行遗产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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