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外地的王某甲、赵某乙夫妇年近七旬,独子王某丙2021年因突发车祸离世,留下尚未还清按揭的一套商品住房。两位老人此前已经拿出积蓄持续替儿子偿还房屋贷款,没想到儿子的再婚配偶史某丁就房产继承提出高达50万元的补偿要求,双方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两名老人作为原告被推到了诉讼的对立面,经亲友介绍找到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的杨旭东律师代理案件。
2016年9月,王某丙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某市城区一套90余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房屋总价42.6万余元,王某丙支付首付款后按月偿还银行按揭。2019年12月,王某丙与史某丁订婚,史某丁向王某丙家人转账支付23万元。2020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2月王某丙意外车祸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2021年4月,当地公证处仅就王某丙生前存款办理了继承公证,并未对案涉房产的归属作出处理。后续两名老人与史某丁就房产分割多次沟通,史某丁主张自己此前转账中的15万元属于购房出资,应当分得对应房屋份额,提出要两名老人支付50万元补偿款才配合过户,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甲、赵某乙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归二老继承,史某丁配合完成过户。
杨旭东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的现实阻碍十分明确:首先是证据层面,两位老人手中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佐证史某丁支付的15万元是所谓“入户费”,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两人事先约定该款项与购房无关,史某丁主张15万元属于购房首付款的抗辩有较大概率获得法院部分采信;其次是法律适用层面,案涉房产既有王某丙婚前个人出资部分,也存在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事实,还要叠加法定继承的份额划分规则,多方权益交织容易出现裁判尺度偏差;此外史某丁同时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其主张的“被私自拿走的贵重物品”,以及更换门锁产生的一千余元损失,若该部分诉求被法院认定成立,还会额外增加当事人的支出成本。多名此前咨询过的法律从业者都告知当事人,房屋大概率需要按当前市场价折算份额分割,老人要保住房屋所有权需要付出远高于预期的补偿成本。
杨旭东律师没有直接切入继承份额的争议,反而从最基础的资金流水与时间线梳理入手:他逐一核对王某丙购房以来的全部按揭还款流水,标注出王某丙去世后由两名老人转账偿还的每一笔贷款记录,完整还原还款主体的变化轨迹。随后他将史某丁支付23万元的时间节点、转账备注、后续钱款流向全部逐项核对,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购房主体仅为王某丙一人的客观事实,从“购房款的支付逻辑”切入论证:如果15万元属于购房首付款,完全可以直接转入开发商账户,无需经由王某丙家人中转,且后续房屋买卖合同、按揭还贷的主体始终没有发生过变更,不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基础。针对史某丁提出的贵重物品损失、门锁损失的抗辩,杨旭东逐一核对事件发生的时间线与举证要求,指出对方没有提交对应物品的权属证明、损失实际产生的直接凭证,该部分诉求缺乏事实支撑。庭审过程中,杨旭东严格划定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明确案涉房屋是王某丙婚前签署购房合同、支付首付的个人财产,仅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可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不能直接将他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共同所有资产处置。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案涉房产属于王某丙婚前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三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享有继承权,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溢价款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史某丁可分得2万元。对于争议极大的15万元,因史某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属于购房出资,同时两名老人也无法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判令两名老人向史某丁返还该15万元;叠加三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折算、房屋当前市场价值核算,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王某甲、赵某乙所有,两名老人在判决生效30日内向史某丁合计支付27万元,史某丁收到款项后10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史某丁主张的贵重物品、门锁损失未被法院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履行完毕。
后续杨旭东律师代理的侯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无误,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核心诉讼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杨旭东律师结合自身百余件家事案件办理经验表示,继承类纠纷看似涉及的亲属关系近,往往暗藏多年未厘清的资金往来、口头约定,很多当事人没有留存书面证据的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事实认定的难度非常高。家事案件的办理从来不是单纯套用法条就能得出稳妥结果,很多时候需要从资金流向、行为逻辑、生活常识等多个维度搭建证据链条,还原未被书面记录的客观事实。家事纠纷既要考量法律层面的权责划分,也要兼顾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合理的代理工作可以帮助当事人厘清核心争议,在合法框架内争取更贴合自身诉求的处置结果,但绝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兜底服务,建议民众在涉及大额家事资产处置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规划,尽可能留存相关交易凭证,避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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