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拆迁协议遗嘱公证后买卖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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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拆迁协议遗嘱公证后买卖可以,但是此时不能违反拆迁协议的规定。但是一般情形下,若是拆迁房屋的房产证还没有办好,此时公证处是不会受理遗嘱公证的请求的。且买卖后可能房屋的所有权会发生变更,会导致之前遗嘱之中关于房屋的处置部分无效。
有拆迁协议遗嘱公证后买卖可以吗?

一、有拆迁协议遗嘱公证后买卖可以吗?

有拆迁协议遗嘱公证后买卖可以,若拆迁房屋产证尚未办出,公证处一般不予受理,可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办理公证遗嘱

拆迁房做遗嘱公证的手续如下:

(一)只有拆迁合同,不可以做房产公证,但可以做房屋拆迁补偿或者安置协议公证。

(二)房屋逝迁协议公证:

1、由拆迁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拆迁房屋如何确定遗产继承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按《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拆迁在没有变更为老人的产权前,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义拆迁,待回迁后,先办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产证,再由原房主出手续,办理过户。

综上,拆迁房也是可以被继承的,若是在获得拆迁房之后,想要订立遗嘱,此时必须要先拿到拆迁房的房产证,然后由房屋的所有者自行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在订立遗嘱之后,又将此拆迁房买个他人,此时由于已经不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故此遗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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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拆迁补偿协议是买卖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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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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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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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遗嘱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嘱效力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直接采纳。公证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当遗嘱人死亡,继承发生后,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这样,原来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能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公证遗嘱同样需要重新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纳。
(三)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致使公证无法进行。《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这一规定说明,在处理遗产时,遗嘱继承人有义务通知遗嘱执行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也必须首先向其利害关系人 (即其他法定继承人)了解、核实上述情况,以便确认其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为了家庭成员不因遗嘱问题影响和睦相处,大多都是在保密的情形下完成的,一般都不会让别人知道。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公开,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都会难以接受。公证员找他们核实情况时,他们一般都不予配合。他们明知该公证遗嘱有效(自己手中没有公证遗嘱),将无法对抗其效力,因此,不会也不敢向提讼,而是采取故意拖延时间或置之不理的消极的来对抗,使公证处无法认定遗嘱效力,导致遗嘱继承公证的终止。而遗嘱继承人又无法就其的行为向提讼,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四)法律上对遗嘱确认程序的缺失,致使公证无法进行。目前,尚无一部法律规定遗嘱的确认程序和确认机关。只有当继承人对遗嘱内容产生异议发生争议,引讼时,才予以确认遗嘱的效力。对于非诉讼的遗嘱效力却无处可申请确认。而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遗嘱是否有效,只能凭借《继承法》的规定,作为认定遗嘱继承权一个环节来操作。如遇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公证处将无法移送遗嘱确认机关确认。又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公告权,公证处也就无权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他们:告知期届满,其利害关系人未主张权利,视为其对遗嘱无异议而依法确认遗嘱效力。据悉,目前有的公证处还是以公告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没有法律赋予公告权,公告的效力就得不到保障,公告期限届满,并不能达到视为被通知到,或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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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什么是房屋拆迁协议,怎么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1、什么是房屋拆迁协议
房屋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拆迁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协议、村镇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等。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公证吗
必须公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3、怎么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为了强化房屋拆迁工作管理,保障房屋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的作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4、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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