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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主体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申诉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没有期限限制。
二、申诉条件
申诉只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来源之一,能否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申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等的申诉权,使司法机关能够统一理解、掌握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标准,确保合法的申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理由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诉理由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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