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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
2、占管形态不同: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留置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
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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