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被告人是否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条旨在保护法益是亲属之间的伦理关系价值。
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明确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但法律并不剥夺直系亲属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证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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