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协议离婚时双方私下约定的未公示共有房产分割条款,因后续男方私自将房屋抵押借款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女方持离婚协议起诉主张财产份额时一审判定案涉房产全部为男方偿债财产,几乎无回转空间。杨慧律师接案后重新梳理全案证据链,最终帮助女方确认了离婚协议中在先财产约定的效力,成功追回对应房产份额的合法权益。
2011年丽江本地当事人和女士与前夫和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玉龙县的商品住宅,归属和女士所有,因当时房屋尚有剩余按揭贷款未结清,暂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和先生名下。
2018年,和先生因个人经营需要向第三人李某借款80万元,逾期未还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笔债务为和先生个人债务,李某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前述仍登记在和先生名下的房产。2022年和女士得知房屋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拿出尘封多年的离婚协议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签署后多年未办理过户,和女士本身存在过错,且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案涉房屋为和先生可用于偿债的责任财产,一审判定驳回和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败诉的结果,和女士经玉龙县妇联公益法律咨询渠道联系到杨慧律师,带着一摞泛黄的旧材料委托其二审阶段代理本案。
杨慧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出三重核心现实障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先天缺陷:时隔12年,当年的购房付款凭证、按揭还款流水、离婚后和女士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缴费记录,大部分都存在缺失,和女士手中仅存的只有当年的离婚协议原件,没有直接证据佐证双方离婚后已经实际履行了财产分割约定;
第二是法律适用的直接冲突:本案前置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可作为和先生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在先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对本案事实认定形成直接限制,常规抗辩路径几乎没有突破可能;
第三是衍生的次生风险:案涉房屋已经挂网进入司法拍卖倒计时,剩余处置周期不足30天,一旦房屋拍卖款进入执行分配程序,即便后续二审改判,也很难执行回转挽回和女士的财产损失。
杨慧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启动加急核查工作:首先带着当事人到10余家相关银行网点,跨度调取了12年间案涉房屋的全部按揭还款流水,逐一核对还款账户与资金来源,确认2011年离婚之后所有剩余房贷均由和女士个人账户转账偿还;随后到小区物业、社区居委会调取了近10年的居住证明、物业费缴费台账,补充形成和女士自离婚后持续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完整证据链;
同时杨慧律师重新拆解法律关系,没有直接针对在先生效调解书的结论提出异议,而是从物权期待权的优先性角度切入,梳理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类案裁判规则,撰写完整的代理意见明确: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早于案涉债务形成时间数年,案涉债务属于和先生的个人经营性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女士对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明显过错,其针对案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后续普通金钱债权人李某的债权。杨慧律师同时向二审法院提交加急申请,请求先中止案涉房屋的本次司法拍卖程序,避免财产处置不可逆。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信了杨慧律师提交的全部新证据,认定和女士依据2011年离婚协议取得的财产权益合法有效,足以排除本案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最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中和女士所占对应财产份额的执行,确认和女士依据离婚协议享有的财产权益。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常年参与妇女权益维权、家事纠纷处置的执业律师,我在实务中接触到大量类似的情况:很多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因嫌麻烦、房贷未结清等各种原因迟迟不办理共有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一旦登记名义人后续产生外债,房产很容易被纳入偿债财产范围。这类案件办理的核心,从来不是规避合法的债务清偿义务,而是要精准区分不同权利的形成时间与性质边界,既要保障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利用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恶意侵占另一方合法财产的情况出现。法律服务的边界始终是在事实与法律的框架内,尽最大努力厘清各方权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优结果,绝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任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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