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拍卖?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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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标的物进行拍卖前七日应当首先发布拍卖公告,通知更多的人投入到拍卖活动中来,避免竞买人因时间仓促缺乏对拍卖标的的了解,影响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拍卖公告应当包含拍卖会基本的信息内容,包括办理必要手续的方式。
如何实施拍卖?

在标的物进行拍卖前七日应当首先发布拍卖公告,通知更多的人投入到拍卖活动中来,避免竞买人因时间仓促缺乏对拍卖标的的了解,影响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拍卖公告应当包含拍卖会基本的信息内容,包括办理必要手续的方式。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应当制定拍卖规则,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都应当遵守拍卖规则。竞买人通过数轮应价,提出最高价时,应当经过拍卖师落锤或者其他公开方式进行确定,才算是拍卖成交,否则不应视为拍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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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流拍后如何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司法拍卖流拍后如何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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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需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有效成交凭证予以办理。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拍卖物品,应当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模、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公物拍卖涉及专营专卖物品的,应首先定向拍卖给有该类物品经营权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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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借了我的钱不还,现在我向法院提出仲裁,把他的房屋申请仲裁拍卖。请问一下,房屋申请仲裁拍卖后的过户程序怎么实施?
[律师回复] 直接凭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通知书》及买受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申请仲裁拍卖后的过户程序如下:
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买受人的身份证明,竞买协议、佣金发票、付款的银行单据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竞买者一般要首先向指定单位或者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大体上就是首付款。 取得竞拍资格后,竞买人要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
填写相关贷款申请表等待银行审批。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资料后进行申请,并把结果及时告知申请者。
其实法院拍卖的房屋过户其实挺简单的,竞买成功后法院是会下执行裁定的,你就凭法院的裁定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购买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有房产证登记即是拥有合法产权的,拍到后,可以拿法院裁定书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有所有权证号即可证明有产权登记,可以依法办理入户,原所有权证可能要被执行人处不提供给法院,所以,法院不掌握。
网络拍卖与实际拍卖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拍卖与实际拍卖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而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身不发布商品信息,向商品:公开竞价,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交易平台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进行投标。互联网上采用竞价方式的电子商务类型有两种。网络拍卖中。平台提供商只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让其开展以竞价。较普遍的观点是,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卖方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合法性等无实质性审查义务。卖方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网络平台,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交易平台实质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平台提供商只是这个在线商场的网络空间、居间合同关系或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即拍卖公司独自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在网络开展的传统拍卖。但不可据此认为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但平台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台外,因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网络拍卖活动中:一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与竞买人形成的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其本身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另一种即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交易平台的有偿或无偿使用: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卖方在网络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网站方对拍品的质量。其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由《拍卖法》调整,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状态。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点击物品,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传统拍卖中,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订立过程大致如下事实上。拍卖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建立的交易网站。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交易的一切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与程序,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与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卖人交付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不参与交易,网站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真实性。这与《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相吻合.在网络拍卖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还为用户提供其他辅助推广交易的服务,构成要约,其基于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和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也不能等同;拍卖成交后。因为网络拍卖采取了与传统拍卖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关系,它们的运作流程及经营行为完全符合《拍卖法》、服务或权益所有者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交易平台,平台提供商向卖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信息,网络拍卖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发布服务和交易程序的提供者,即依靠网络技术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买方竞价或非竞价购买,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即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传输技术,它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这种居间只起信息传递的作用,并收取佣金,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与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为买家和卖家构筑一个网络市场、展示商品;拍卖活动中:1。答案补充网络拍卖中,其只是为适应网络环境而衍生出的采用竞价方式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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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如何确定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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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最近遇到个大问题,想问下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呢?有咩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啊?
[律师回复] 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Υ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Υ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Υ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δ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Χ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Υ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Υ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Υ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依据《解释》的上述规定,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Υ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Υ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Υ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有观点认为《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Χ,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对“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理解应当有利于实际施工人。《解释》的这一规定与国外经验相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房屋建筑与其他承包工程中受雇佣的泥瓦工、木工及其他工人,对工程业主的诉权,仅以在提起诉讼时业主对承包人所付的债务为限。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抗辩的问题。对发包人提出的理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发包人辩称还?有与承包人结账,是否欠付还不知道,可以令其先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再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承包人不应诉或不配合而导致应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无法查清的,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发包人主张已付款项超出应付工程款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总之,基于《解释》该条款特殊的制定目的和政策性要求,我们在理解和把握时,对实际施工人应从宽对待,而不宜把不合适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实际施工人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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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假品,拍卖会被骗吗
[律师回复] 拍卖会买到假货怎么办孙先生得知自己在拍卖会上竞拍品系赝品,遂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审结了该起案件。原告孙先生诉称:2007年11月4日,其在北京某酒店参加被告某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通过竞拍拍得176号拍品,名为画家白雪石的《白云红树山庄》,竞拍价格为12万元,竞拍佣金为1.2万元。2008年6月,原告有幸与该作家之子白某结识,经其确认该作品为赝品。孙先生认为被告不仅未告知瑕疵还误导原告,这是造成原告确信拍品真实而参与竞拍的直接原因。故诉至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的拍卖合同关系;请求判决被告返还竞拍佣金1.2万元、拍卖款12万元以及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2万元为本金的利息。公开拍卖赝品是欺诈行为吗被告拍卖公司辩称:原告称2007年11月4日在拍卖会竞拍所得白雪石的《白云红树山庄》于2008年6月经过画家之子确认为赝品,但其不是国家专业权威鉴定机构,其言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称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但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公司不应对拍品的真伪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既未跟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又未向担保有限公司缴纳担保费,故担保有限公司无法为原告提供担保。此外,我公司从未同意为原告调换其他画作,原告也无法证明其向提交的画作即拍卖公司当时向其拍卖的作品。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对本次拍卖交易的程序不持异议,其主张诉争拍品系赝品,但未向充分举证。由于被告的拍卖展示程序已有效保障了原告在竞买前有权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故原告在知晓该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其自主作出竞买选择亦应承担艺术品拍卖所特有的正常交易风险。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孙先生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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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2、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3、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4、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5、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或者汇入人民指定的帐户。
6、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7、第三十条 人民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8、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9、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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