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如何办理存款过户和支取?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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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如何办理存款过户和支取?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手续按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可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过户支取手续。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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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死亡存款怎么办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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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人死亡后怎样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
[律师回复]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手续按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可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过户支取手续。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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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死亡后存款怎么办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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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死亡后存款可以取出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死亡后,银行存款取出方法:
1、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死者生前办的是银行卡,而继承人又知道该卡的密码,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转存。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2、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继承人遗失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继承人银行卡的密码,便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该笔遗产。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存款作为遗产,银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给任一继承人。
3、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也就是说,继承人要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的存款,就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拓展资料
1、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2、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
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重点审査: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便确认其效力。
储蓄存款利息是能怎么扣税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储蓄、通知存款:按照每次储户取得的利息所得额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清单上注明,该利息清单即视同完税证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考虑到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实际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规定该储种在其存款到期清户时、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由银行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不再在其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时分次扣缴。
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卡存款进行结息日结息并同时予以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在活期存款的储户提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而对于银行卡、储蓄卡结息时,在其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通存通兑储蓄存款:个人储户取得异地(或同城)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
异地托收储蓄: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时,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自动转存储蓄存款:储蓄机构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对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尚有困难的,则在其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
外币储蓄存款:目前银行向个人开办的外币储蓄存款种类只有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对储户取得的外币存款利息所得,采取由储蓄机构直接代扣该储户的外币存款利息税款,并按照该银行向税务机关解缴利息税税款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利息税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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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合同效力有什么?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储蓄人的主要权利还有义务等,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本息给付的请求权,停止支付的请求权还有合同解除权,储蓄人的权利还有义务包括询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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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是应该怎么扣税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储蓄、通知存款:按照每次储户取得的利息所得额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清单上注明,该利息清单即视同完税证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考虑到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实际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规定该储种在其存款到期清户时、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由银行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不再在其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时分次扣缴。
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卡存款进行结息日结息并同时予以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在活期存款的储户提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而对于银行卡、储蓄卡结息时,在其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通存通兑储蓄存款:个人储户取得异地(或同城)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
异地托收储蓄: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时,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自动转存储蓄存款:储蓄机构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对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尚有困难的,则在其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
外币储蓄存款:目前银行向个人开办的外币储蓄存款种类只有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对储户取得的外币存款利息所得,采取由储蓄机构直接代扣该储户的外币存款利息税款,并按照该银行向税务机关解缴利息税税款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利息税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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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继承人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继承开始之日已经超过20年的情况下,所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既然是因继承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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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邮政储蓄储蓄卡有残缺币可以换吗
[律师回复]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换另外一家网点试试。根据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邮政储蓄网点在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再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具体挑剔、兑换标准如下:
一、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之一或缺角的;
2、票面有孔洞,直径大于10毫米的;
3、裂口长度超过票面长度(或宽度)1/5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4、因票面断裂而粘补的;
5、票面纸质软、较旧的;
6、由于油浸、墨渍等造成脏乱污面积较大(大于1平方厘米)或涂写字迹较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7、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8、硬币残缺、穿孔、变形、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二、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一)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残损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损1/2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过户或支取?
[律师回复] 对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过户或支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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