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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及施行的《民法典》对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着明文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开始分割处理之前,继承人可以在这一个阶段表示拒绝接受继承。如果在这一个阶段没有明确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60天内,没有做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若是法定继承,由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个,其中的一个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其它同顺序的遗产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全部都放弃继承权,由下一个顺序的遗产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的遗产继承人都不愿意继承遗产,该笔遗产就会成为无主财产;如果属于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留下遗嘱,写明遗产继承人,如果遗嘱继承人其中之一放弃这部分继承,该笔未被继承的遗产将会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实践中,有些继承人未成年,就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为,有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放弃继承权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办理公证,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其放弃继承权,由于这个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此,对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这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公证亦是无效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监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但监管权限是受到约束的,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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