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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年检预审通过通知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
2、公司年检报告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
3、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部分公司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08年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最近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须提交审计报告;其他公司可不提交审计报告,但要提交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设立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各种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经办人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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