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控告的意外刑拘
2024年10月的一个雨夜,当事人周先生刚从外地对接完供应商赶回宁波慈溪的家中,就被上门的民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原因是之前和他有多年生意往来的亲戚,拿着当年的借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他当年借钱时虚构了项目用途,属于诈骗。周先生的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后完全懵了,这笔钱明明是当年双方口头约定的经营拆借,周先生拿到钱之后全部投进了实体项目,后来因为上游供应商暴雷导致资金链断裂才没能按时还款,双方之前还多次坐下来协商过分期还款的方案,怎么就突然成了刑事犯罪。家属多方打听之后,找到了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团队求助,他们最核心的诉求就是不希望老实本分做了十几年生意的周先生,平白背上诈骗的刑事案底。
不做妥协的辩护方案敲定
团队接下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隔着看守所的玻璃听完周先生对当年借款全过程的完整陈述,结合家属带来的全部银行流水、项目合作合同、之前和出借人协商分期的聊天记录副本,确认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点,本质上是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完全达不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蔡佳豪律师当时就明确了核心辩护方向,拒绝了办案人员提出的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后才能取保的常规方案,因为周先生自始至终没有虚构借款用途的行为,也从来没有逃避过还款协商的沟通,一旦为了尽快取保签下认罪文书,反而相当于默认了诈骗的主观故意,后续想要推翻几乎没有可能。
批捕节点的法理博弈
蔡佳豪律师第一时间整理好全部在案的佐证材料,撰写了详细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赶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中心对接承办检察官,逐一说明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对应着真实的项目采购支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更没有在借款时就抱有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目的。蔡佳豪律师在沟通中明确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时点必须严格限定在借款发生的当时,绝对不能仅凭借款人后续因为客观经营风险导致偿还能力下降,就反向推定他借钱的时候就有骗钱的故意,这种反推逻辑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认定标准。检察官核对了全部提交的佐证材料之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周先生走出看守所当天,家属带来的保温桶里的热汤还冒着温度。
最终撤案的明确边界指引
周先生取保之后,辩护工作并没有就此止步,团队继续梳理了当年项目的全部往来凭证、第三方合作方的证人证言,整理成完整的建议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递交给侦查机关,进一步夯实了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逻辑,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解除全部刑事强制措施,不再追究周先生的刑事责任。我们始终认为,民事领域的债务违约,不能随意套上刑事诈骗的外套,合法的债权追索应当走民事起诉的正当途径,而非借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那些没在借款时埋下恶意欺骗的种子,就不该在几年后结出刑事追责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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