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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诊或备案的医疗机构
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1)一、二档:起付线为400元,特殊医用材料材、人工器官、千元以上材料及床位费支付标准同市内;其余同市内。
(2)三档:起付线为400元,特材、人工器官、千元以上材料及床位费支付标准同市内;其余部分70%。
(二)非转诊或备案的医疗机构
一、二、三档参保人起付线为1000元;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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