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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现金交付往往比转账更难证明。尤其是金额较大的现金交付,仅凭证人证言,未必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就涉及现金交付事实的认定问题。
钱某主张其从银行贷款20万元后取现交给张某,并申请两名前同事出庭作证。但法院审查后发现,证人证言主要来源于钱某本人陈述,并非亲眼目睹交付过程。同时,证人对恋爱时间、款项来源的描述与钱某自述存在较大差异,削弱了证言的可信度。
程理想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民间借贷成立不仅需要资金交付,还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便钱某确实贷款20万元,也不能当然推定该款项就是借给张某。双方聊天记录中“当时你也不说是贷出来的”等表述,反而说明钱某并未在交付时明确告知贷款性质,借贷合意并不充分。
法院最终认为,钱某未能证明现金交付事实,也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驳回其诉请。这个案件说明,现金交付纠纷中,证人证言需要结合交付时间、地点、金额、资金来源、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对出借人而言,大额借款应尽量通过转账方式完成,并保留借条、聊天记录和还款凭证;对借款人而言,若确属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也应保留相应证据,避免被误认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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