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有哪些区别?
1、诉讼主体不同:刑事自诉的当事人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事诉讼仅有人民法院一家诉讼主体,当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不同:刑事自诉的特有原则有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辩护、依法不予追究等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处分、调解、支持起诉等原则。
3、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二、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三、自诉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简单来说,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律性质根本就不一样,不过,自诉案件中的被告方也可以提出反诉,因为自诉案件的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所以也允许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庭外和解的情况下就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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