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之争: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逻辑

最新修订 | 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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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以保单特别约定猝死免责为由拒赔,樊梦怡律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出发,论证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骑手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中,保单特别约定中"猝死不予赔付"的条款成为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主张该条款明确排除了猝死的赔付责任,但樊梦怡律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入手,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

樊梦怡律师指出,案涉特别约定属于大幅减轻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免责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对"猝死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高亮等醒目提示,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向投保人逐条口头或书面释明了该条款的具体内容。樊梦怡律师据此主张,该免责约定依法对受益人不具备约束力。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完整采信,成为本案胜诉最关键的法律依据。

樊梦怡律师在庭审前完整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全部抗辩点,提前检索了保险法、新业态劳动、保险合同类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了同类骑手猝死胜诉类案的裁判思路,形成了分层式庭审辩论提纲。每一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均配套了事实证据与完整法律依据,确保了庭审回应有理有据、无观点遗漏。这种系统性的诉讼策略,为案件的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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