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笑律师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在被告持有长期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客观有利事实、原告定居境外看似存在赡养履行瑕疵的不利局面下,通过完整证据链搭建和精准庭审抗辩,最终法院未支持被告独占全部两套遗产房屋的诉求,仅认定被告可适当多分,判决双方各取得一套案涉房产,以房产价值补差的方式完成实物分割,全面保障了外籍当事人的合法国内不动产继承权益。
很多涉外房产继承的当事人都有类似困惑:长期定居海外是不是就等于没尽赡养义务,会直接被剥夺国内房产的继承权?共同住在老人家里是不是就能理所当然拿走全部遗产?我们结合周红笑律师承办的这起生效案件,完整复盘这类继承纠纷的办案逻辑,拆解实操中的核心注意要点。
本案原被告是同胞兄弟,原告为美籍华人,长期定居境外。父亲去世时,兄弟二人均书面出具材料放弃对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份额,母亲由此取得北京两套案涉房屋的完整产权。母亲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两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就两套房产的分割产生重大分歧,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院。
被告当庭提出三项核心抗辩:原告常年定居海外很少回国,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还取走了老人生前的大额存款,两套房产全由自己多年和母亲共同居住照料才留存下来,理应全部判归自己个人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两套遗产房屋的市场价值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最终由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此前当地基层法院的不少同类判例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居住的事实,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进而获得70%以上的遗产份额,原告作为长期身处境外的外籍主体,诉讼之初确实存在较高的少分甚至无法分得房产的风险。
接受委托后,周红笑律师第一时间完成了全案事实摸排与风险锚定,分层搭建完整代理逻辑:
第一步,先固定遗产权属的核心基础事实。周红笑律师先后调取早年父亲去世后的继承公证档案、两套房屋的不动产全部登记底档、当年兄弟二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原件,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证实母亲在父亲去世后已合法取得两套房屋的100%产权,不存在其他共有权利人,案涉房产属于母亲去世后遗留的完整遗产,直接夯实了整个继承诉讼的权利基础。
第二步,精准厘定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主动向合议庭明确提出,本案属于不动产法定继承纠纷,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则,不动产物权相关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直接适用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明确登记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和境内继承人完全平等的继承权,仅以国籍或定居境外为由剥夺其继承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步,针对性拆解对方的核心证据逻辑。针对被告反复主张的“共同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抗辩点,周红笑律师没有空泛反驳,而是从赡养义务的法定评判标准切入,提交了原告历年向国内老人转账的医疗费用凭证、回国探望的出入境记录、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照料老人的沟通记录等多组证据,同时明确向合议庭说明:共同居住只是客观生活状态,不能直接等同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告虽然和老人同住,但也实际使用了老人的房屋资源,不能仅凭这一单一事实就抹除其他继承人的赡养付出,更不能直接剥夺他人的法定继承资格。
第四步,提前申请房产司法评估锁定分割方案。在立案同时就向法院提交评估申请,同步争取到两套房屋的市场价值鉴定意见,庭审中明确提出多套同小区遗产房产按照实物分割、价值补差的方式处理,既符合“有利于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的法定分割原则,也完全契合当事人拿到指定房产的核心诉求。
最终合议庭全面采纳周红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303号价值更高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02号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款45万余元,没有出现被告主张的全部房产独占的结果。
1.涉及外籍继承人的国内不动产继承,无需纠结境外身份的特殊限制,直接明确主张适用房产所在地国内法律,享有同等法定继承资格。
2.赡养义务的履行需要从经济供养、医疗照料、精神关怀等多维度综合举证抗辩,不能仅凭共同居住这单一事实就认定一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3.多套同地段遗产房产的分割,优先提前申请司法评估固定市场价值,主张实物分割+补差的处理方式,远高于直接主张按份额折价分割的实际可执行性。
Q1:我是外籍,之前长期定居国外很多年,父母在国内的房产我是不是完全没资格继承?
A:不是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外籍身份不会直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有在你明确有扶养能力却完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极端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结果。
Q2:我弟弟一直和我父母同住几十年,起诉的时候他肯定会要求拿全部房产,法院会直接支持他吗?
A:不会直接支持。法院会综合所有继承人的赡养付出情况评判,仅凭借共同居住的事实,最多支持同住一方适当多分遗产,几乎不可能直接判决全部遗产归某一名继承人独占。
Q3:继承案件里我想要分得特定的某一套房产,要提前准备什么?
A:可以提前向法院申请遗产房产的市场价值司法鉴定,明确每套房屋的对应价值,主动提出实物分割的具体方案,自己愿意按评估价向对方支付对应差价款,这种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相对更高。
第一个误区:继承人长期定居海外,就等于没有尽赡养义务。不少当事人默认人在国外就不可能赡养国内老人,实际上法律评判赡养义务是看实际付出,转账记录、回国探望凭证、委托他人代为照料的记录都可以作为赡养事实的证据,定居境外不代表必然丧失继承权。
第二个误区:和老人住的时间越久,就可以拿越多遗产甚至全部拿走。这个认知忽略了共同居住本身也存在居住利益的情况,同住期间继承人也实际享受了老人的房产使用便利,不能把这种双向受益的事实直接全部算成对老人的赡养贡献,以此主张独占遗产不会被裁判支持。
第三个误区:所有继承人的上诉期都是十五天。涉外继承案件里,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三十天,境内当事人上诉期是十五天,很多当事人不了解这个规则,错过上诉期限就会丧失救济权利。
本案核心裁判逻辑是,涉外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平等,赡养义务的履行不能仅凭共同居住单一事实判定,遗产分割优先按照不损害财产使用效用的原则,多套房产可实物分割搭配价值补差。本案结果基于本案特定的证据链条与案件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周红笑律师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持有建筑工程师、建筑经济师、高级合规师等多项专业资质,身兼北京市律师协会社会治理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项社会职务,曾获评中国律师行业相关荣誉,受邀做客中央电视台《影响力时代》栏目,承办的多起疑难案件被多家主流媒体报道,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3000件,深耕房产继承、建设工程、商事合同、刑事辩护领域,始终秉持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优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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