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长期向陈某供应兽用药物,双方自合作之初就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日常下单、账目核对、货款催讨等全部业务沟通,均通过公司一名员工的微信进行。持续数年交易过程中,陈某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余款迟迟未能结清。需要区分的是,该员工个人曾借钱给陈某,相关借款纠纷已经单独走完诉讼程序,拿到了民间借贷的胜诉生效判决,这笔私人债务和公司货款本就相互独立。公司多次向陈某催讨剩余货款无果,核算欠款金额为 24454 元后,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开庭时,陈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的办理难点十分突出:双方缺少买卖合同这一核心书证,多年跨年度交易零散分布在碎片化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据之中;证据梳理上必须严格区分公司货款与员工个人借款,防止两项债务发生混淆;加之被告缺席庭审,没有对方当庭确认事实,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都需要原告方充分举证,说服法庭采信。
承办该案的周爱荣律师,2015 年执业,现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就读于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同时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中级经济师资质,拥有十余年民商事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处理交易不规范引发的货款纠纷。
接受委托之后,周爱荣律师没有直接提交杂乱的原始聊天记录,而是将数年的微信沟通内容按照交易时间线拆分整理,从中筛选、提取客户下单信息、双方对账记录、陈某的还款承诺、退货协商记录等业务内容,再和每一张送货单一一对应核验。她逐项列明每一笔供货金额、陈某已付款项、退货折价金额,把聊天记录里所有属于员工私人借贷的对话全部剥离出去,单独整理出只和本次兽药买卖有关的证据材料,形成清晰、干净的证据体系。
案件受理初期,法院按照标的大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该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适合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随着审理推进,法院发现案涉交易持续时间长、交易笔数多,账目梳理复杂,遂转为普通程序。周爱荣律师及时调整举证思路,配合法院顺利转入独任审理,程序变更没有影响案件实体的举证与审理节奏。
法院结合全部证据核算后确认:原告总供货金额 36974 元,扣除陈某已经支付的 4640 元,再减去退货折价 7900 元,最终应付货款为 24434 元,相比原告诉请的 24454 元存在 1 元计算误差,法院依法予以核减。同时,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原告催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412 元,由原告承担 1 元,被告陈某承担 411 元。
周爱荣律师提示广大中小商家:很多日常供货交易习惯于口头沟通、微信下单,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只要妥善保存下单记录、对账信息、送货凭证、催款记录等材料,经由专业律师梳理,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即便没有买卖合同、被告拒不到庭,索要货款的合法诉求依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交易过程中也要注意区分员工个人资金往来和公司业务款项,避免两类债务混同,增加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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