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初始呈现的表面纠纷,是原告持一笔银行转账记录,主张王某未偿还对应的借款,要求王某全额返还欠款。王某最初收到起诉材料时,手边没有任何能直接证明该笔款项是帮他人走账的书面记录,此前两次原告提起的诉讼,都在庭审前或庭审过程中由原告自行撤诉,第三次原告重新提交起诉材料,坚持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承担还款责任。若仅从表面证据来看,原告持有明确的转账凭证,初步符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常见起诉要件,若无法厘清款项的真实性质,王某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宁波债权债务律师周麟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此前两次诉讼的全部庭审材料,结合王某的陈述核对每一笔资金的流向细节,逐步识别出本案真正的核心争议,并非原告是否支付了对应款项,而是该笔转账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王某主张的帮他人代走账户的走账行为。这一争议点直接决定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也是后续所有代理工作的核心锚点。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周麟航律师逐一核对王某名下同期的全部银行流水,梳理出该笔款项到账后短时间内就被转出至案外第三方的完整路径,调取了对应时段的支付记录和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检索当地同类型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整理出当地法院在仅有转账记录、缺乏借款合意佐证的情况下,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标准的裁判规则。所有材料整理完成后,周麟航律师将流水明细、流转时间线、类案裁判要点逐一对应,形成完整的抗辩逻辑链条,全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方案,坚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厘清款项的真实性质。
相对方的立场始终围绕转账记录展开,主张款项交付事实真实存在,双方此前有过日常往来,案涉款项后续的流转属于王某自行处分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原告已经完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中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王某主张的走账事实没有书面证据支撑,不应被法院采信。相对方在庭审中还试图补充提交部分零散的聊天记录截图,试图佐证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
针对相对方的主张,周麟航律师逐一指出对方证据的漏洞,首先提交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案涉款项进入王某账户后,几乎在同一时段全额转出至案外人员账户,王某并未实际使用该笔资金,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实际控制、使用借款的常见特征。同时结合检索到的类案裁判规则,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内容,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王某已经举证款项存在其他流转路径、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未能补充提交借条、借款协议、后续催讨借款的完整记录等直接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无法完成对借贷关系成立的完整举证义务。
三次诉讼过程中,周麟航律师始终保持一致的抗辩思路,每一次庭审前都重新核对一次全案的证据细节,补全可能遗漏的事实佐证,不接受任何调解协商的提议,所有的举证和陈述都围绕款项性质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没有偏离核心争议提出无关的抗辩主张。第三次庭审过程中,相对方提交的补充材料经逐一核对,均无法直接体现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过借款的合意,零散的截图内容也无法与案涉款项的金额、流转时间形成对应关系,无法佐证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无法认定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处理结果直接回应了双方围绕款项性质展开的核心争议,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款项存在走账流转的高度可能性、而原告无法举证借款合意的情况下,没有支持原告要求王某返还借款的主张,完全契合此前围绕核心争议搭建的完整抗辩逻辑,王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此前一审阶段可能出现的不利判决结果被彻底规避。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