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调解结案兼顾婚姻解除与子女抚养安排

最新修订 | 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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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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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15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5202211515379 电话:130-5816-9073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汪婷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工作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执业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拥有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迅速找到案件的正确方向。擅长领域:刑事、商事纠纷,主要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纠纷、机动车事故纠纷及刑事全阶段辩护。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由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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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篇聚焦本地律所主办律师承办的一起离婚纠纷调解案件,当事人因长期性格不合、日常沟通完全停滞,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核心诉求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提出婚生子由对方自行抚养、自身不承担抚养费。案件进入法院简易程序后同步对接人民调解中心,过程中围绕感情破裂认定、抚养权及抚养费两大核心争议展开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具备法律效力,截至披露时当事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相关安排,未产生

不少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往往已经经历了数月甚至数年的家庭矛盾积累,日常沟通完全失效后才转向法律途径,部分当事人还会出于自身经济状况、工作安排等现实考量,提出不直接抚养子女也不支付抚养费的特殊诉求,这类诉求并非都能直接得到支持,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原则逐步推进。

汪婷婷律师是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位于罗山县本地,熟悉信阳辖区法院办案流程,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仅婚姻家事领域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离婚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返还彩礼等细分婚姻家事案件中也有实践经验,此外还涉足合同事务、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这位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办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办理案件时保持理性共情,既尊重当事人的情绪困境,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不盲目激化矛盾,优先争取合适的解决方案,擅长处理复杂财产认定、隐匿财产追查、疑难抚养权争议,能够在谈判与诉讼之间灵活切换,减少当事人的时间与情感消耗,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善于抓住案件关键细节,从法律层面维护女性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平台累计服务人数100余人,好评率保持100%。

这起离婚纠纷案件里,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10月13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0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婚后初期二人尚能共同生活,后续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本就不牢固,婚后也没能建立深厚夫妻感情,当下已经完全无法进行有效沟通,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于是委托汪婷婷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两项核心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二是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某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展审理,同时委托某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双方调解工作。

本案的两项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二是婚生子王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针对第一项争议,原告方提出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争吵,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汪婷婷律师协助原告梳理了双方婚后生活的全部状态以及矛盾逐步累积的根源,把相关事实清晰呈现给法院和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说明感情破裂的客观情况,避免主观情绪化表述影响事实认定。针对第二项争议,原告提出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且自身不支付抚养费的诉求,这项诉求的落地需要综合考量被告的抚养意愿、实际抚养能力,以及王某甲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和现有成长环境适配度,不能仅凭一方意愿直接推进。这位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定原则出发,和被告及其家属展开多轮沟通,逐一分析双方各自的抚养条件,力求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为孩子后续的生活安排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给孩子带来更多不必要的影响。

整个沟通过程里,汪婷婷律师提前和原告同步了调解的整体思路,也充分安抚了当事人积压已久的负面情绪,没有直接走对抗性的庭审路线,而是选择以调解作为核心推进方向,在每一次和被告方接触的过程中,都围绕孩子的日常照料、教育安排等实际问题展开沟通,没有刻意放大双方之前的矛盾点,逐步消解对方的抵触情绪,把双方的注意力从过往矛盾转移到后续实际生活安排上。随着沟通的逐步深入,被告方也逐渐理解了原告的现实情况,综合自身的抚养条件也认可了原告提出的相关安排。

经过某县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与汪婷婷律师的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完整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四项,一是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是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三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四是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这份调解协议完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经法院确认后即刻具备法律效力,本案由审判员依法审理,书记员负责记录,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截至披露时,双方当事人均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安排,没有就子女照料等后续问题产生新的争议。

从这类离婚纠纷的办理过程可以看出,不少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最先关注的是能不能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却容易忽略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后续安排的合理性,一旦在诉讼过程中一味坚持对抗,不仅会拉长案件办理周期,还可能把矛盾进一步激化,反而不利于后续的平稳生活。对于部分当事人提出的不支付抚养费这类特殊诉求,也并非完全没有协商空间,只要能够结合子女成长的实际需求,和对方充分沟通达成共识,且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方案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确认,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整个事件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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