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蒋先生持有的核心索赔证据多处不符合司法认定标准,肇事方及涉事保险公司均提出多项扣减赔款的抗辩,甚至两名被告人收到开庭传票后直接缺席庭审。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逐项补正证据瑕疵,最终法院判决由承保保险公司及肇事方连带承担几乎全部法定合理损失,蒋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14年9月7日,黄某某驾驶登记在浙江某建设集团七分公司名下的小型客车,在安徽肥西县某路段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蒋先生迎面相撞,造成蒋先生受伤、电动车完全损毁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蒋先生无责。
事故发生后蒋先生被送往当地中医院住院17天,出院医嘱明确要求后续休息三周,此次事故直接造成蒋先生牙齿受损,后续需要多次更换义齿。伤残鉴定机构随后给出意见,后续义齿更换四次的费用合计需要6400元。蒋先生自行整理材料准备索赔时,才发现自己手头的多项材料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双方反复协商数月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蒋先生最终选择委托周俊律师处理本案索赔事宜。
周俊律师接手案件时,该案存在多重现实代理障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多处硬伤:蒋先生提交的交通费发票全部是2010年的旧票据,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差了4年,完全无法证明是本次就医产生的支出;用于主张电动车3500元损失的凭证仅为购买时的手写收据,没有正规发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电动车已达到全损状态,保险公司抗辩该两份证据三性均不认可。
第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保险公司直接提出多项费用核减要求,除了对车辆损失、交通费完全不认可外,还要求将出院后的护理费全额剔除,主张蒋先生出院后牙齿受伤不影响独立生活,不需要额外护理;同时认为本案伤害程度较轻,不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还要求从赔款中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
第三是诉讼推进的客观障碍:两名被告黄某某以及浙江某建设集团七分公司,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本可以通过当庭调解厘清的事实,只能通过证据规则依法推定查明,加大了原告方的举证说理压力。
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直接贸然提起诉讼,先针对所有证据瑕疵逐项补正梳理:
首先重新分类组装证据链,把没有对应关联性的旧交通费发票全部撤出证据体系,转而提交蒋先生的住院就医的时间、就诊地点、陪护人员人数的佐证材料,向法庭说明就医期间家属往返陪护、处理事故必然产生交通支出的客观事实,不再生硬提交无效票据。针对电动车损失的诉求,没有强行主张无证据支撑的3500元全款,而是结合事故认定书明确记载“两车受损”的内容,补充提交电动车购车的同期市场价格佐证材料,向法庭说明车辆完全损坏无法修复的实际情况,避免因证据硬伤导致该项诉求直接被全部驳回。
其次,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逐一对应提出代理意见:关于护理费,严格按照住院的实际天数对应本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主张,主动放弃没有鉴定依据的出院后额外护理费诉求,避免因诉求虚高拉长审理周期;针对精神抚慰金,结合蒋先生年轻、牙齿受损后续需要多次诊疗、对日常社交和生活造成长期影响的客观情况,向法庭阐明适当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合理性。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两被告缺席的情况,周俊律师逐一出示全部在案证据,清晰还原事故事实、诊疗过程、鉴定结论的完整逻辑链,主动说明各项诉讼请求的法定计算标准,配合法庭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为法院依法裁判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蒋先生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车损等绝大多数合理诉求,判决由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范围内直接赔付蒋先生各项损失合计20388.2元,肇事司机黄某某与车辆所属的建设集团七分公司连带承担800元鉴定费,全部赔偿款需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履行完毕。蒋先生的法定合理损失几乎全部得到支持,未出现保险公司预期的大额核减情况。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周俊律师表示,从一线交通事故索赔的实务经验来看,很多受害方事故发生后自行整理材料索赔时,很容易出现证据收集的疏漏:比如留存的交通费票据和就医时间不匹配、财产损失没有正规购买凭证、超出法定标准提没有依据的索赔诉求,反而容易导致保险公司整体压低理赔额度。这类案件的代理核心不是刻意虚高索赔金额,而是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把每一项诉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梳理扎实,剔除明显不符合司法认定标准的材料,反而更有利于让裁判者采信合理主张。
法律服务的边界始终是依托已查明的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不可能为突破证据规则、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兜底。日常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应当第一时间留存好诊疗票据、出行支付记录、财产受损的现场照片等基础材料,避免后续索赔时出现证据缺失的被动局面。
周俊律师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5200010726976,其办公地址位于湖北宜昌解放路92号三峡商城A座1205、1207室,服务范围以湖北宜昌地区为主,此前曾获西陵区委颁发的“新媒体普法形象大使”聘书,以及宜昌市司法局授予的网红普法志愿者称号,日常通过短视频平台向公众普及基础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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