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涉“两卡”类案件的办理,起点往往是委托关系确立后的首次阅卷。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到案后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对不同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知,案件初期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涉案行为的定性层面,不同定性对应的量刑区间差异明显,也直接影响后续从轻情节的适用空间。南昌敖冬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完整卷宗材料,逐份核对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到案经过、退赃缴款凭证等全部在案材料,先从证据维度明确已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识别出案件核心风险:公诉机关认定涉案流转资金达2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法定量刑起点较高,若定性争议未能获得充分说理,即便有从宽情节也很难大幅降低量刑预期。
完成全卷梳理后,南昌敖冬平律师没有直接预设辩护方向,而是结合在案证据拆分行为的不同阶段,逐一对应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构成要件,先从主观认知层面入手分析,明确当事人对上游具体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缺乏清晰认知,只是为了赚取小额报酬提供银行卡并按照他人指令到银行柜台取现,行为模式与主观认知的叠加状态,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逻辑,该类罪名的量刑幅度明显轻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梳理定性辩护思路的同时,南昌敖冬平律师没有忽略各类从轻情节的挖掘,从卷宗的抓获经过笔录中标记出当事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的坦白情节,从当事人的日常履历材料核实其属于初犯、偶犯,同步对接家属确认已经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且预缴罚金保证金,可叠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外还结合当事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跨度、实际获利的金额,整理出其参与程度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相关事实依据,搭建出分层递进的完整辩护思路,既围绕罪名定性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也将各类从轻情节逐一列明,避免单一辩护观点不被采纳时,遗漏任何可以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
作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昌刑事辩护律师敖冬平律师在办理团伙类共同犯罪及涉资金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证据质证为核心抓手,逐笔核对全部卷宗材料,交叉比对不同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在这起案件中针对银行流水部分,专门梳理出账户内被冻结未被当事人实际控制的资金部分,提出该部分资金不应当计入被告人实际参与转移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弱化从重处罚的事实基础,避免超出当事人行为边界的金额被纳入量刑考量范畴。
庭审阶段,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南昌敖冬平律师针对全案证据逐项发表质证意见,先就两类罪名的构成差异,结合在案证据中体现的当事人主观认知程度、客观行为边界,清晰阐述罪名适用的辩护观点,随后依次将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保证金、参与犯罪时间短、实际获利数额不大等多类从轻情节,逐一结合证据向法庭完整阐述,明确提出当事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院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并争取适用缓刑的意见,所有辩护观点均依托已查证的事实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没有提出缺乏证据支撑的辩护主张。
庭审结束后,南昌敖冬平律师没有终止辩护工作,而是跟进案件裁判进度,在接收刑事判决书后,逐条拆解判决内容,向当事人解读法院的裁判逻辑,明确说明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裁判依据,同时逐一对应判决书中采纳的多项从轻量刑情节,将裁判结果与之前向当事人释明的量刑逻辑逐一印证,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判决对应的十天上诉期权利,完成全流程的一审辩护闭环服务。
这类涉“两卡”的网络资金转移刑事案件,在实务中普遍存在罪名定性的边界模糊地带,不同办案机关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尺度存在一定差异,不少当事人本身只是贪图网络上“高价收卡”的小额报酬,缺乏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预判,既不清楚出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也不知道后续协助取现转移赃款的行为,会直接改变对应的罪名定性,进而导致量刑档次大幅提升。
南昌敖冬平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全流程同步向家属释明法律风险与量刑逻辑,不会仅聚焦案件某一个节点的处理,从最初的看守所会见、卷宗阅卷,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庭审阶段的分层辩论,再到庭后补充类案裁判说理、判决书解读,全程把控案件的每一个辩护环节,省去多方沟通的不必要成本,确保当事人与家属能够随时清晰掌握案件的走向,不会对裁判结果产生不合理的预期,也不会遗漏任何可以主张合法权益的程序节点。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当事人明知账户接收的是犯罪所得资金,仍然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家属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各项从轻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区间内作出了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结果,既落实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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