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没有按最初的约定向石某支付全额分红款,石某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15.3万余元的利润分配款以及相应的保全担保费,原本已经划定的权责边界就此出现了明显的争议。三方此前约定的内容里,没有就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资金变动、部分账款回收滞后等情况对应的权责作出细化说明,原告一方坚持要求公司按照协议最初载明的全部金额履行付款义务,而公司一方则提出自身当前的资金状况不足以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双方对于协议效力、应付金额、相关费用分担的认知都出现了明显偏差,原本清晰的关系边界变得模糊。
某公司随后委托重庆王秀峰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到纠纷处理过程中。王秀峰律师介入后,首先从梳理三方签订的《项目合伙结算协议》入手,逐一核对协议里每一条款的约定内容,把三方当初签字确认的分红基数、付款时限、各方对应的账款收回责任逐一对应到三方此前实际完成的工作事项上,再结合公司提交的经营流水、近期项目回款凭证等材料,梳理清楚公司当前可支配的资金规模,以及此前部分项目应收账款尚未全额收回的实际情况。在梳理关系的过程中,王秀峰律师没有直接推翻原告的诉求依据,而是把协议里没有明确细化的权责边界重新理顺:原告主张的全额分红款里,有部分款项对应的应收项目当时尚未达到回收条件,对应的支付前提并未完全成就,而公司确实也存在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事实,并非完全没有履行义务。核对清楚全部事实后,王秀峰律师再结合案件对应的相关规则,在法庭调查和后续调解过程中,和原告方充分沟通每一笔款项的形成背景、公司当前的实际付款能力,既明确指出原告部分诉求的计算依据存在可调整的空间,也不回避公司本身应当承担的付款责任。
在调解协商的过程中,各方原本模糊的权利义务被逐步明确看待:石某作为项目合伙人,理应获得对应的项目收益,但其主张的超出当前实际可回收利润部分的诉求,暂时不具备全额实现的现实基础;某公司作为协议约定的付款主体,不能以资金紧张为理由完全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必须拿出明确可落地的付款方案;案件涉及的诉讼、保全相关费用,也不再由某公司一方全部承担,而是结合双方的诉求调整幅度、各自的行为过错程度重新划分分担比例。整个沟通过程没有偏向任意一方的诉求,只是基于三方当初形成的合伙结算关系本身,把原本混杂交织的权责逐一拆分,让各方都能清晰看到自己现有主张的合理部分与欠缺现实支撑的部分。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各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处理结果,原被告共同确认某公司尚欠石某的利润分配款为5.3万余元,某公司在约定的时限之前将该笔款项全额支付给石某,石某在收到全部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此前对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就要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以剩余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石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石某有权就全部未付的欠款和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涉及的受理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合计2500余元,由石某和某公司各自承担1200余元。法院确认这份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各方签字盖章后形成的正式调解书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整个纠纷处理过程里,没有采取常规的庭审对抗走完全部诉讼流程的方式,而是通过梳理三方最初形成的合伙结算关系的本质,把原本存在争议的边界逐一厘清,用“以时间换空间”的调整策略,既给了企业筹措资金的缓冲周期,避免企业因为短期大额资金支出陷入经营停滞的状态,也给了原告明确可预期的回款保障,同时通过设置清晰的违约触发条款,把双方后续可能再次出现的权责模糊点提前划定清楚,最终让原本对立的两方权益都得到平衡,实现了符合双方实际情况的处理结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