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多名人员共同设立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后续公司多次更名后将总部迁至福州。企业搭建网贷APP平台,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线下门店、网络推广、投放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承诺年化收益10%至13%、到期还本付息,以发布借款标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后续三名原始股东与案外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由案外人安排人员接管公司运营。股权变更完成后,平台借助空壳公司出具虚假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维持经营。林某在此期间任职,任职时段内平台累计吸收公众资金超1.3亿元。此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林文韬律师现为福建坤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律所高级合伙人,秉持“以正义之剑 捍卫你的尊严”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林文韬律师承办参与了多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胜案率及辩护效果均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及表扬,既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学识又有实战诉讼经验和基层法律工作锻炼,执业范围覆盖刑事领域、婚姻、合同等方向,办公地点位于台江区宁化街道富力中心c1栋。福州林文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核查卷宗证据,梳理全案的时间线与每一名涉案人员的行为边界,将辩护工作的核心聚焦于理明当事人参与时段与责任范围,避免当事人承担超出自身实际参与部分的不利后果。
福州刑事律师林文韬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围绕罪名成立与否、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从犯划分以及量刑情节展开。他结合早期P2P行业的发展背景提出,该案属于早期P2P业务,彼时行业监管不完善,吸纳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正常运营,案件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且当事人不掌握最终决策权,未参与后期虚假标的相关事务,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有限,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作为公司创始股东、副总经理,负责拓展业务、管理业务人员,参与核心经营决策,犯罪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公司股权转让后主要活动均为实施违法犯罪,依法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当事人在案件当中起到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此前提出的单位犯罪、从犯认定等辩护观点未被采纳,但林文韬律师并未停止推进辩护工作,他随即调整思路,将辩护重点转向已查实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上。
林文韬律师进一步梳理当事人自身的具体情况,提出当事人属于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有部分退赃行为,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他围绕这些量刑情节整理了对应的证据材料与完整的量刑意见,逐一提交给法庭,确保每一项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都能清晰呈现给审理人员。
法院综合涉案数额、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退赃及认罪态度作出判决,当事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五十五万元,同涉案款项一并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
在这类P2P非吸案件中,普遍存在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的特点,福州林文韬律师在辩护全程始终紧扣当事人的实际参与行为,不脱离案件证据空谈辩点,在部分核心辩点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及时调整辩护方向,抓住所有可争取的从轻情节,最终在量刑层面为当事人争取到符合法律框架内的有利处理结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