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末至2024年末,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刘欣宇律师办结一起涉婚介诈骗的刑事辩护事项,委托人王某琳因参与团伙骗婚被追诉,核心问题为共同犯罪中当事人地位认定、法定从宽情节的适用及最终量刑幅度的确定。经阶段化辩护推进,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意见,对当事人作出符合法定从宽情形的从轻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王某琳伙同龙某雪、罗某等多名人员商议以骗婚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团伙成员分工伪造身份信息,通过本地婚介机构对接被害人李某勇,王某琳被安排假扮涉案女性龙某雪的姐姐,其余团伙成员分别对应扮演亲属角色,还将某县某乡某村的一处民宅伪装成龙某雪的家庭住所,作为订婚仪式举办场地。
2023年11月21日,王某琳等人将李某勇及其家属带至前述民宅举行订婚仪式,当场收取被害人一方给付的彩礼现金23万元及价值1000余元的礼品。后续王某琳将部分赃款分发给团伙成员,个人分得8万元,另有团伙成员黄某举分得2000元。后续被害人一方在举办婚礼过程中,还陆续向王某琳等人给付红包、车费等款项,王某琳另以借款名义从李某勇处获取6500元。2024年12月19日,王某琳从某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事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据在案材料显示,案发后涉案人员龙某雪已向被害人李某勇退还5万元赃款。
1.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琳全程参与前期共谋、订婚现场实施诈骗、事后分赃的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3.公诉机关结合在案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对应量刑建议,同时认可王某琳存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处理。
其一,先梳理全案资金脉络,锚定已退赔金额对指控犯罪数额的扣减效力。本案目标是依法核减最终认定的应当退赔的违法所得金额,避免当事人承担超出其实际参与范围的退赔责任。依据在案的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团伙成员供述材料,可直接对应已退还的5万元赃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该条款明确已发还被害人的款项无需重复纳入退赔范围,据此在核对涉案总金额时,将龙某雪已退还的5万元从被害人实际损失总额中予以扣除,避免出现超额判令退赔的情形。
其二,全面归集当事人的法定从宽情节,形成完整的从宽辩护逻辑链条。本案目标是将当事人到案后的如实供述行为、自愿配合诉讼的行为转化为法定从轻处罚的依据,争取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获得更低的裁量结果。依据会见笔录、当事人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文书等材料,可确认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不存在隐瞒、翻供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该条款明确坦白情节的法定从宽地位,据此向办案机关完整说明当事人坦白的自愿性、稳定性,明确该情节对应的从轻幅度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其三,结合跨学科专业背景核验证据体系,排除无法印证的不实指控内容。本案目标是确保据以定罪量刑的每一笔数额都有对应证据支撑,排除存疑金额的认定。依据案卷中的被害人流水记录、团伙成员相互印证的供述、涉案资金的走向明细,可对每一笔指控的款项逐一交叉核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款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据裁判规则,据此对案卷中缺乏其他材料印证的零星指控金额提出核实意见,最终确认的涉案金额均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确保指控事实清晰准确。
某当地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王某琳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王某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令王某琳个人退赔被害人李某勇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王某琳与黄某举及另案被告人龙某雪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勇剩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8500元。该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退赔义务及刑事处罚内容已进入对应执行程序。
本文所述事项系特定事实、材料与程序条件下的个案处理结果,不构成对同类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具体事项需结合在案材料、约定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单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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