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工程行业的从业者都听过“围标”“陪标”的所谓行业潜规则,很多人觉得这不过是行业内大家默认的操作,最多是违规,压根想不到会触碰刑事红线。江西南昌的某工程企业负责人某乙就踩了这个大坑,从原本以为只是行业常规操作,到被公安机关传唤、站上刑事法庭,中间担惊受怕了大半年,生怕自己要留案底、丢了经营多年的事业,甚至要实刑收监。不少做工程的老板都好奇:这种大家都在做的“串标”行为,真的会构成犯罪吗?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情况,真的能获得从轻处理吗?
这起案件对应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本质上是招投标领域的扰乱市场秩序类刑事犯罪。很多人对这个罪名的认知存在误区,觉得只要没拿到特别高的好处费就不算犯罪,实际上通俗来说,只要在招投标过程中,几个参与投标的人事先私下商量好报价、分工好谁来中标,甚至统一制作标书、分配中标后的工程利益,本质上就破坏了招投标原本要求的公平竞争规则,让招标人没法选到报价最合理、实力最匹配的施工方,也挤压了其他合规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这就是这类行为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的核心原因。就像日常大家摇号选房如果有人私下串通好选房顺序,本质上也是破坏了公平规则,放到工程招投标这种涉及公共资金、市政项目的场景里,危害会被放得更大。
法院在审理这类串通投标案件的时候,核心会抠住几个关键要点核查:首先就是判断案涉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会逐一核对串标涉及的项目总金额、各家企业通过串标拿到的管理费或者工程利润总额,还有相关项目是不是涉及民生类市政工程、有没有给招标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这些事实都需要对应的招投标文件、银行流水、各方供述相互印证,不会单凭某一份言辞证据就直接认定。其次是逐个核对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到底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还是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前往,又或者是像某乙这样主动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同的到案方式直接影响自首情节能不能被认定。最后还会结合当事人到案之后的认罪态度、有没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之前有没有同类违法犯罪记录,综合判断主观恶性大小,评估适用缓刑会不会有社会危险性。这类刑事案件里,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辩护方只需要针对证据链条的缺口、量刑情节的认定提出合理抗辩,不需要自证清白。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都有完整证据链支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确实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各被告人会在对应的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但如果辩护方提出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经法庭核查属实,就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理规则,就像本案中某乙的情况,没有再行羁押的必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不会被判处实刑。反过来要是被告人刻意隐瞒串标的核心事实,不配合调查、也不认罪认罚,甚至销毁相关投标的证据材料,不仅不会被认定为自首,还可能因为拒不认罪失去从宽处理的机会,最终被判处实刑的概率会大幅提升。
这类串通投标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自己维权其实会碰到不少卡点:很多工程从业者自己手里留存的串标相关的沟通记录、标书底稿早就清理了,没办法自行收集完整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自首情节、悔罪表现;不少人刚被传唤的时候因为紧张,供述的事实存在偏差,后续想要修正又怕被认定为不认罪,不知道怎么和办案机关沟通;还有人不清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流程和标准,要么退多了超出合法范围,要么退少了达不到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想要稳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稳妥的路径就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固定自首的相关证据,梳理案件里的从轻情节,和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充分沟通,避免自己因为不懂程序规则错失从宽机会。
这类招投标领域的刑事案件,涉及不少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衔接的细节问题,普通当事人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储备,很容易错过关键的维权节点。遇到这类涉及刑事风险的经营类难题,建议咨询持有正规执业证书的专业律师,像本案中为某乙提供辩护的汪能文律师,本身是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身兼抚州仲裁副秘书长、南昌交通学院客座教授等多项职务,深耕董监高职务犯罪、建工领域刑事辩护多年,还曾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在多个国家级期刊发表过建工类刑事风险、国企合规相关的专业文章,有着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汪能文律师不会随意作出胜诉承诺,也不会夸大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细节制定针对性的辩护方案,帮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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