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6人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团伙以注册公司开展电话售后回访为掩护,虚构退款、新机换购等事由,诱导被害人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标注为正品全新的手机,实际交付劣质手机骗取钱款,全团伙整体指控涉案金额达239万余元。当事人李某作为团伙成员,公诉机关起诉时指控其个人参与的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按照该金额对应的量刑标准,李某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李某家属随即委托辩护人介入案件办理。青岛张振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诈骗犯罪中的数额认定是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的核心指标,有效辩护的核心方向要落脚在精准甄别全部在案材料,剔除所有依法不应归责于李某的涉案金额。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律师首先对全部在案海量材料逐一展开核查,覆盖所有订单记录、资金流水、各涉案人员的分工笔录、被害人陈述内容,对每一笔被纳入指控李某涉案金额的订单逐一核对标注,完整区分李某实际参与的工作时间段、日常负责的具体业务范围,严格甄别每一笔交易的发生时间、对接人员、后续分成流向,把所有能够查实并非李某参与对接、跟进、促成的交易全部筛选出来,作为后续提出异议的事实基础。在此过程中,张振明律师没有笼统对指控事实提出模糊抗辩,而是针对团伙作案的核心特点,专门梳理李某在整个团队中所处的具体层级,明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团伙核心发起、管理、分利环节,清晰阐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的对应法律依据,形成与数额认定辩护相呼应的体系化论证内容。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3万余元涉案金额,张振明律师对每一笔被纳入指控范围的资金逐一提出对应的证据异议,清晰说明多笔流水对应的交易,没有任何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由李某实际参与实施,既没有李某与对应被害人的沟通记录佐证,也没有对应工作排班、业绩登记材料将该笔交易归到李某名下,相关数额依法不应计入李某的个人犯罪数额。所有异议内容均整理为清晰的质证意见,在庭审环节逐一充分发表,结合共同犯罪中责任划分的对应规则,完整呈现全部辩护观点。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门共有20余人,张振明律师作为该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x、刑事辩护部门主任,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经验在本次案件精细化办理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整个辩护工作始终围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推进,没有脱离在案证据提出没有支撑的主张。
处理机关在收到全部在案证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对所有指控李某的涉案金额逐一重新开展实质性核查,结合辩护方提交的逐笔核对意见,将所有缺乏充分证据证实由李某参与的交易全部予以剔除,最终将李某的涉案金额从原本指控的13万余元核减至31500元。该认定结果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多笔原指控金额对应的在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确实充分标准,无法排除相关交易并非李某参与的合理怀疑,另一方面也结合了现行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则,即仅应当将行为人实际参与、明知且对应工作覆盖范围内的涉案金额归责于行为人,不能对团伙成员的涉案数额进行笼统的整体推定,更不能将其他同案人员独立完成的未参与交易直接算到其余成员名下。在此基础上,处理机关同时确认李某在整个团伙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结合其后续认罪悔罪的相关情节,最终作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判决结果。
整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并非单一因素作用形成,而是证据层面的逐笔甄别、事实层面的责任边界厘清、规则层面的共同犯罪条款准确适用共同叠加产生的实际效果,既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关数额认定的规范要求,也匹配当事人李某实际参与团伙犯罪的程度,没有超出在案证据可支撑的认定范围,所有调整均建立在可查实的材料基础之上,没有脱离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形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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