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的维权缘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台州市仙居县的周某带着一摞银行流水与微信明细,走进当地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此前她发现,前夫王某在婚内悄悄向案外人刘某转账累计四十余万元,直到两人离婚半年后清理账户才知晓此事。周某认为该笔钱款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她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遂将刘某列为第一被告、王某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全额追回钱款。
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周某提交的全部材料,将王某的转账记录按婚内离婚后时间段逐一标注,同时补充调取了两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内家庭开支明细。张越律师注意到刘某提出这笔款项包含借款、代买彩票款、房屋租金等抗辩主张,便要求周某进一步梳理对应时间的聊天记录,对比资金流转的合理性。
共同财产处分的无效性博弈
庭审中,第一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主张部分转账是王某的个人往来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且已有部分还款或抵扣事实。张越律师当庭提交梳理后的完整证据链,结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明确指出王某单方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未经周某追认,应当认定为无效。针对刘某提出的抗辩,张越律师逐一拆解对应转账的时间节点与款项性质,结合周某提交的家庭收支记录,证明所谓借款、代买彩票等主张均无实质证据支撑,也不符合常理。
不当得利返还的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在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刘某转账的行为无效,刘某因该转账取得的利益缺乏合法依据,需承担返还责任。关于具体返还金额,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扣除刘某举证的少量往来款项后,判令刘某向周某返还二十一万三千余元。此案的核心在于,单方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需经另一方追认,未经追认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无权处分方与受让方均需承担对应法律责任,而完整的证据梳理则是抗辩与裁判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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