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的出资,为什么不一定能要回

最新修订 |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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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方贷款为另一方购房,分手后主张返还,法院认为属于出资而非借款。程理想律师代理被告获得胜诉。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资金往来往往较为频繁。若一方出资用于购房、装修或日常生活,分手后主张返还,法院通常会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正体现了这一点。

钱某称其贷款20万元用于张某购房,分手后要求张某偿还剩余款项。张某则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互有转账,钱某多次备注“爱你”等亲密内容,款项属于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程理想律师代理张某应诉,重点围绕借贷合意和款项性质展开辩护。

法院认为,即便钱某贷款用于张某购房,但双方并未达成明确借贷合意,该款项更符合恋爱同居期间的出资性质。钱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偿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请。

这个案件提醒人们,恋爱同居期间的大额出资,性质认定并不简单。若希望明确为借款,应通过借条、聊天记录或转账备注等方式固定证据;若属于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也应尽量保留双方沟通内容。分手后若发生纠纷,不能仅凭一方贷款或出资事实就当然主张返还。

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长期办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擅长从双方关系背景和证据细节中判断款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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