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后由其它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丧失继承权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二、放弃继承权后能恢复吗?
不可以恢复,根据《民法典》(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因此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继承权首先需要看遗产是否已经继承分割完毕。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的,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继承还没完成,那么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放弃继承权,法院再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
对于继承权的丧失,应当严格按照遗产的相关认定和处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条件,对于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的,则不可以对遗产进行继承处理,具体情况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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