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民间“请托办事”引发的钱款纠纷,往往因现金交付、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极高的举证及诉求不被支持风险,本案最终帮助客户挽回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同时避免了客户因不法原因给付被认定需自行承担损失的不利后果,对同类案件办理具备可复用的参考价值。
2023年,潘某为解决女儿求职问题,经远房亲戚介绍结识付某,付某声称其在某新闻机构有亲属担任要职,可绕过常规招考程序安排入职,以此为由向潘某收取办事费用。潘某出于亲友间的信任,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了约定款项。后续付某始终未推进约定事项,经潘某夫妇多次通过通讯软件、电话催告,仅分两次退还部分款项,剩余大部分钱款长期推诿拒还。潘某多方咨询后,委托乔某、王展涛律师提起诉讼。
承办团队接案后首先梳理全案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两大先天风险:一是核心款项为现金交付,无直接转账凭证,举证链条存在天然缺口;二是案涉委托事项本身试图规避正规招考流程,一旦以合同有效主张违约责任,很可能被认定为不法请托,进而触发“不法原因给付不予返还”的裁判规则,直接导致客户诉求被全部驳回。
最终划定两大核心争议焦点:第一,案涉委托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第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剩余未退款项及原告主张的追索费用。
王展涛律师第一时间确立“客户商业目标优先”的核心原则:客户的核心诉求是追回剩余钱款,而非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因此完全放弃主张合同有效、追究违约损失的常规思路,转而采用备位诉请设计,直接主动主张案涉委托协议因违背公平就业的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进而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规则主张返还款项,从根源上规避不法原因给付的风险。
证据层面,针对现金交付的举证短板,王展涛律师指导客户完整整理全部沟通素材,包括多次向付某催要款项的完整通话录音文字转录件、双方全程通讯软件聊天记录、潘某夫妇的婚姻关系证明,补全证据链,通过被告确认收款、承诺退款的言辞证据,间接印证现金交付的事实。同时就追索费用的主张客观开展风险预判:客户无法提供该部分费用的正规支付凭证,对应的举证责任存在明显短板,因此提前向客户充分释明该部分诉请存在较高的败诉风险,做好预期管理,避免客户产生不合理期待。
庭审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王展涛律师围绕合同无效的代理意见完整举示全部证据,清晰阐述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就行为损害公平竞争就业秩序的性质向法庭作出充分说明。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委托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返还潘某剩余全部未退款项;因追索费用无充分证据支撑,驳回该部分诉请。被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客户核心回款的商业目标全部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类请托类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权利需优先评估行为效力性质,避免因诉求路径选择错误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王展涛律师立足商丘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熟悉本地司法裁判思路,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积累了百余件案件实务经验,始终秉持“用专业化解纠纷,用责任守护托付”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