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老年人权益的家事纠纷领域,监护权争议始终是矛盾集中的高发地带。不少家庭在老人身体康健时能平稳协商赡养事宜,甚至签下书面赡养协议,可一旦老人突发重病昏迷、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本隐藏的分歧就会快速爆发。这类纠纷里,多数当事人都没有留存照料记录、就医凭证的意识,十余年的陪护日常往往只会留下零散的票据、碎片化的聊天记录,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自身监护主张。部分子女平日很少参与老人的日常照料,却因为老人名下有百万存款、大额拆迁补偿款,抢先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单独担任监护人,意图完全掌控老人的人身处置与财产处分权限,其他常年陪护老人的子女反而陷入被动,甚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主体。更棘手的是,监护权争议往往夹杂着多年积累的家庭情感矛盾,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很容易在庭审中陷入完全对抗的状态,即便最终其中一方拿到监护权,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也会彻底破裂,后续还可能引发多轮关于赡养开支、财产处置的二次诉讼,反而让失能老人的照料状态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这起案件里,被监护人是一名身患多种重症的高龄老人,突发心跳骤停后昏迷不醒,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两位亲生女儿此前曾签订过赡养协议,后续却在老人的治疗方案、护理机构选择以及名下百万存款、大额共管资金的处置上产生重大分歧,其中一方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单独担任老人的监护人,法院随后追加另一名女儿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诉讼。当事人接到法院追加通知后,第一时间找到范欣璐律师寻求帮助。此时对方已经提交了多份证据,主张当事人存在怠于送医、资金管理不当等情形,不适合担任老人的监护人,而当事人手里的证据大多是零散的就医票据、护工的口头证言,没有形成系统的梳理,很难直接向法庭还原自己十余年独自陪同老人赴外地化疗、长期居家聘请护工贴身照料的完整事实。作为南通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与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范欣璐律师常年参与老年人权益相关的公益普法与案件办理,熟悉南通本地法院审理这类特别程序案件的裁判倾向,知道多数法院在处理监护权争议时,核心考量标准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不会机械地将监护权单独判归某一方,只要能充分举证双方各自的监护优势,完全可以跳出非此即彼的争夺思路,找到更契合老人权益的解决方案。
接受委托后,范欣璐律师没有直接顺着当事人的诉求去和对方争夺单独监护权,而是先梳理当事人手中所有零散的材料,把十余年的就医病历、陪护记录、转账凭证、家庭日常聊天记录逐一分类整理,按时间线还原出当事人长期独立照料重病母亲的完整事实,再针对对方提出的所有不适宜监护的抗辩点,逐条对应提交补充证据进行拆解反驳,同时申请老人的三女儿出庭作证,佐证当事人全程负责老人的诊疗陪护,对比对方此前频繁转院引发老人病情波动的相关事实。范欣璐律师此前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我助妇儿康·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公益项目讲师,办理过多起类似的老年人监护权益案件,深知如果坚持要求单独获得监护权,不仅很难完全推翻对方提交的全部异议证据,还会进一步激化两姐妹之间的矛盾,最终即便胜诉也不利于后续老人的长期照料。结合对方具备医疗专业优势、当事人拥有长期护理经验的客观情况,范欣璐律师在庭审中主动提出共同监护的方案,既认可对方在医疗处置上的专业能力,也明确当事人熟悉老人身体状况、能提供稳定日常照料的优势,同时围绕老人名下的百万存款、工资、拆迁款的管控规则发表代理意见,提出涉及大额财产处分时必须由两名监护人共同确认,避免出现单方侵占老人财产的情况。
法院最终结合全部查明事实,作出终审生效判决,认定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需设立监护人,指定两姐妹共同担任老人的监护人,同时明确划分监护权责:日常人身照料、就医护理等常规事项,任一监护人均可单独代理维权,涉及处置老人大额存款、房产等重大财产,必须两名监护人共同协商一致方可办理。这个判决结果既保住了当事人的监护主体资格,推翻了对方此前提出的全部不适宜监护的负面主张,也没有完全否定另一方的监护资格,避免了姐妹亲情彻底决裂,更从判决层面明确了大额财产的共管规则,从制度上杜绝了单方私自处置老人百万资产的风险,后续不会再因为老人的财产处置问题引发新的诉讼。
这类特别程序的监护权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一旦判决作出立即生效,没有后续的上诉程序,所以庭审前的证据梳理、庭审中的方案选择就显得尤为关键。不少当事人在面对这类纠纷时,第一反应都是全力争夺单独监护权,完全忽略了失能老人后续长期照料的实际需求,也没有意识到监护权不仅意味着对老人财产的管理权,更意味着沉甸甸的照料责任。作为南通市体育运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范欣璐律师在日常的公益普法活动中,也会面向老年群体普及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引导老人在意识清晰的时候提前做好监护安排,避免日后子女因为监护权爆发矛盾。对于南通本地的家事案件裁判尺度,范欣璐律师有着长期的实务把握,知道这类涉及亲属身份关系的纠纷,刚性的对抗式诉讼往往很难取得兼顾各方权益的结果,跳出非此即彼的争夺思路,以被监护人的实际利益为核心搭建解决方案,反而能取得更符合家庭实际情况的判决结果,既守住了老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底线,也尽可能保留了亲属之间的情感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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