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任某使用虚假贷款资料,虚构养殖购买饲料及羔羊等贷款事由,以牛某甲、任某甲等多人名义,从某银行某支行申请两笔贷款,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80万元。贷款到期后,任某无力偿还,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处置贷款资金,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挖掘机等工程设备及清偿个人债务,部分资金直接流入银行控制账户,用于抵销前期未结清欠款。经第三方机构审计,任某本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员的账户,累计实际流入资金共计191万余元。案发后,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4月20日19时许,任某醉酒后驾驶某牌照白色小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路行驶时,被路面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0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续公诉机关以任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向对应管辖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等材料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任某委托代理阶段,上海陆同(洛阳)律师事务所承接该案件,指派焦艺昊担任其辩护人。焦艺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办理100余件,金融类刑事犯罪案件占比约39%,在刑民交叉类金融案件的要件梳理层面有对应实务积累。接受委托后,焦艺昊第一时间调取全卷宗材料,同步申请查阅涉案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明细、贷款申请原始档案等全部在案文书,逐页核对每一笔贷款资金的转出、流入路径,标记每一笔资金的最终流向凭证。
全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任某案涉行为是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贷款诈骗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哪部分资金作为认定依据,公诉机关最初的指控基数涵盖两笔贷款合计480万元全额;三是危险驾驶罪的程序适用是否能够与贷款诈骗部分的辩护形成衔接,保障当事人的整体诉讼权益。任某本人在庭审中辩称,其获取贷款后全部资金用于生意周转,不存在个人挥霍情形,提交银行的贷款手续均为真实,自身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焦艺昊针对该争议点整理在案证据材料,梳理出对应资金流向的全部书证链条,向法庭提交的辩护意见中明确载明:任某申请贷款阶段,名下持有正在运营的工程设备及对应施工项目,具备一定的后续偿还能力,后续获取的贷款资金大部分用于购置挖掘机等生产经营类设备,并未用于奢侈品消费、赌博等直接消耗类支出,最终无法按时清偿贷款,系对应阶段工程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引发的客观经营风险,不属于事前就具有逃避还款、恶意占有的主观状态。
证据梳理环节,焦艺昊将银行提交的放款流水、任某账户转出流水、设备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银行内部划扣欠款的账户记录逐一对应核对,剔除无任何实际资金流入任某可控账户的空转走账金额,统计得出实际进入任某及其关联控制账户的资金仅为191万余元,剩余289万元资金并未流向任某可支配范围。该组资金流向的明细表格全部附上对应的银行流水凭证编号,作为专项审计意见的补充佐证材料提交法庭。同时针对任某后续将部分资金转入银行控制账户抵销前期欠款的行为,焦艺昊提交对应时段银行的催收记录、此前任某在该银行的旧贷款档案材料,说明该部分资金的流转属于双方此前就明知的旧贷清抵操作。
法院审理阶段,结合全案在案证据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任某在申请涉案贷款时,明知自身已无足额偿还能力,仍通过伪造虚假贷款资料、提供无实际还款能力的保证人、虚构养殖类贷款用途的方式,骗取银行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最初主张的480万元全额指控基数,结合焦艺昊提交的资金流向核对材料,最终将实际流入任某及其控制人员账户的191万余元,加上后续流入银行控制账户用于抵销前期欠款的80万元,合计271万余元认定为本案贷款诈骗的犯罪数额,核减幅度超过43%。
量刑裁判环节,法院认定任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针对危险驾驶罪部分,焦艺昊提前向任某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程序后果,任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对该部分罪名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数罪并罚判决:任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责令任某退赔被害单位某银行经济损失271万余元。
该类金融刑事辩护案件的实务操作中,存在多处普遍风险点:不少当事人在涉贷款类刑事程序中,无法区分民事贷款欺诈与刑事贷款诈骗的边界,自行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抗辩缺乏对应资金证据支撑,无法得到法庭采信。同时多数当事人及部分辩护人员仅关注全案定性抗辩,忽略对涉案犯罪数额的逐笔核对,容易导致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超出当事人实际控制的资金范围,间接抬升量刑档次。焦艺昊在本案中采用的资金流向逐笔核对方式,可作为同类案件办理的通用参考路径,即不对定性抗辩做单一化坚持,而是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件,结合客观资金使用行为提交对应书证,同时同步推进程序层面的量刑情节认定,平衡全案的辩护策略,避免单一抗辩思路引发的整体诉讼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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