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暂为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主张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无效时,应当提供被迫的证据及所构成的债务是虚假的证据来主张权利或提出诉求。但往往在受胁迫时,其人身权会受到限制或遭到的控制而处于被动局面,也不会存在第三方证据,受害人举证很困难。这个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获取证据或主张权利:
一是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
二是行使撤销请求权,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三是在对方提起诉讼时行使抗辩权,并尽量提供证据,比如对方追讨时你不予认可的录音以及第三方的证明,还可就是对方的支付能力、支付方式、款项的使用去向等提出质疑,由法官推论(主观判断)债权债务是否具有真实性。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证来判别事非。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该欠条究竟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其实就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案件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作出判断,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该欠条是自己受胁迫写下的,则该欠条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典》(生效)中的有关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销。
当事人因受到胁迫而出具的借条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且受害人受到胁迫出具借条的行为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嫌疑,受害人可以向警方请求帮助。而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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