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债务清偿义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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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是有义务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59条中有有明确规定,但是继承人有权利放弃继承权,如果本人放弃了继承权,也没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有拖欠税款的,也要清偿拖欠的税款。

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债务清偿义务吗

一、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债务清偿义务吗?

遗产继承范围内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债权人要清楚,法律上规定的是,继承人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意思就是债务人留下来的遗产假如已经不够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证明是家庭共同财产的,超过的部分不能让继承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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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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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导读:丈夫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妻子继承了丈夫的所有财产。但是,丈夫的债权人却主动找上门,要求妻子偿还债务。协商不成,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债权人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诉至要求其偿还该债权。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1日,被告小王的丈夫小夏(因车祸已去世)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小吴人民币现金伍仟元正(5000元正)还钱日期2009年11月30日。今借人小夏”等内容,后小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小吴多次要求小夏之妻被告小王清偿借款,被告小王对债务也未否认,因交通事故不幸亡故,妻子继承丈夫所有财产后,债权人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诉至要求其偿还该债权。另查明,小夏生前与被告小王修建砖混结构房屋四间由小王继承。
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小王与小夏系合法夫妻关系,小夏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小王已实际继承了小夏生前财产,该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被告小王所承担债务的金额,故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也理应由被告小王清偿。判决被告小王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小吴欠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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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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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丈夫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妻子继承了丈夫的所有财产。但是,丈夫的债权人却主动找上门,要求妻子偿还债务。协商不成,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债权人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诉至要求其偿还该债权。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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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小王与小夏系合法夫妻关系,小夏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小王已实际继承了小夏生前财产,该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被告小王所承担债务的金额,故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也理应由被告小王清偿。判决被告小王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小吴欠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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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知情权也不例外。公民的行政知情权要知情到什么程度?这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尺度。尽管我们已经承认知情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知情权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知情权同等重要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诸如国家安全的利益,个人隐私的利益等,因而在某些层面上就产生了公开与保密的冲突,于是便有了知情权范围的论题知情权和公务秘密。 那么,何为公务机密呢台湾法学界有形式秘密说,实质秘密说,概括说以及复合说四种不同的学说来界定公务机密。台湾学者林明锵先生在《公务机密与行政资讯公开》一文中这样定义:凡在形式上经指定为机密之行政资讯,该机密在实质上是值得保护者谓之公务机密,即采纳了复合说的观点,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界定公务机密。 在明确了公务秘密的概念之后,我们必然要问在当今普遍追求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为何还要讲保守公务秘密呢?这与保守公务秘密的目的有关: 首先,现代行政固然要追求公开公正的价值取向,但同时效率对于行政而言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将所有信息都无条件全部曝光,则必然会有一部分由于行政信息的过早公开而影响行政顺利执行,甚至有些行政决策未来得及执行便过早夭折。更不用说,行政机关手中掌握有很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秘密信息,具有重要性、法定性和局限性等特征,其所有权应属于整体上的国家,核心便在于保密权,并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其他一切主体均不得侵犯。 其次,保守一定的公务秘密还为了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因而手中便逐渐掌握了关于公众个人性的信息,如果将这部分个人信息随便公开,则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同时,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样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不同的是知情权保障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从而达到民主而隐私权则直接保障个人自由,以此来实现民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守一定的公务机密也就是必要的了。 表面看来,公务秘密与知情权是水火不容的,但实际上二者在追求民主政治及行政效率方面有着相同的目的,只不过是途径不同罢了。因而二者应是一种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的关系。尽管如此,公务机密和知情权毕竟还是有着各自的权利保护倾向,因而在实践中对二者的相对取舍必然也是一个利益评判衡量的过程。 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应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呢?应该说,中国由于封建社会持续很久,行政秘密主义倾向成为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虽已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口号,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而收效甚微。因此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倡行政公开应该成为我们的首要选择,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把政治意义的口号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意义的制度建构,这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关注的。当然,在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密制度的完善,以平衡知情权与国家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但要注意的是,在划定公务机密时一定要本着必要最小性的原则,具体例示原则以及时限性原则为指导理念,并用法律来严格界定公务机密的范围,总之,在公开与限制公开之间探求平衡亦成为知情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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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
[律师回复]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知情权也不例外。公民的行政知情权要知情到什么程度?这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尺度。尽管我们已经承认知情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知情权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知情权同等重要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诸如国家安全的利益,个人隐私的利益等,因而在某些层面上就产生了公开与保密的冲突,于是便有了知情权范围的论题知情权和公务秘密。 那么,何为公务机密呢台湾法学界有形式秘密说,实质秘密说,概括说以及复合说四种不同的学说来界定公务机密。台湾学者林明锵先生在《公务机密与行政资讯公开》一文中这样定义:凡在形式上经指定为机密之行政资讯,该机密在实质上是值得保护者谓之公务机密,即采纳了复合说的观点,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界定公务机密。 在明确了公务秘密的概念之后,我们必然要问在当今普遍追求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为何还要讲保守公务秘密呢?这与保守公务秘密的目的有关: 首先,现代行政固然要追求公开公正的价值取向,但同时效率对于行政而言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将所有信息都无条件全部曝光,则必然会有一部分由于行政信息的过早公开而影响行政顺利执行,甚至有些行政决策未来得及执行便过早夭折。更不用说,行政机关手中掌握有很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秘密信息,具有重要性、法定性和局限性等特征,其所有权应属于整体上的国家,核心便在于保密权,并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其他一切主体均不得侵犯。 其次,保守一定的公务秘密还为了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因而手中便逐渐掌握了关于公众个人性的信息,如果将这部分个人信息随便公开,则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同时,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样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不同的是知情权保障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从而达到民主而隐私权则直接保障个人自由,以此来实现民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守一定的公务机密也就是必要的了。 表面看来,公务秘密与知情权是水火不容的,但实际上二者在追求民主政治及行政效率方面有着相同的目的,只不过是途径不同罢了。因而二者应是一种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的关系。尽管如此,公务机密和知情权毕竟还是有着各自的权利保护倾向,因而在实践中对二者的相对取舍必然也是一个利益评判衡量的过程。 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应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呢?应该说,中国由于封建社会持续很久,行政秘密主义倾向成为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虽已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口号,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而收效甚微。因此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倡行政公开应该成为我们的首要选择,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把政治意义的口号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意义的制度建构,这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关注的。当然,在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密制度的完善,以平衡知情权与国家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但要注意的是,在划定公务机密时一定要本着必要最小性的原则,具体例示原则以及时限性原则为指导理念,并用法律来严格界定公务机密的范围,总之,在公开与限制公开之间探求平衡亦成为知情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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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后的债务具体承担范围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务人死后的债务具体承担范围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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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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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哪两种。
[律师回复] “共享”模式和车辆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存在不成熟之处,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过受制于复杂的城市环境、道路通行条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较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从其运营和引发的问题看,单车公司、平台、消费者之间主要是以下几种法律关系:租赁关系单车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还是摩拜共享模式,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扫码租赁单车后,就与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以外,还应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在消费者租赁之前,对租赁期限、价格、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租赁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并通过平台等渠道预先告知消费者等等。作为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的义务。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等。侵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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