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侵犯幼儿受教育权可以变更监护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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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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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父母侵犯幼儿受教育权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如果作出了一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但必须要给被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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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侵犯幼儿受教育权可以变更监护人吗?

父母侵犯幼儿受教育权的可以变更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未成年的监护人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未成年孩子本身就有受教育的权利,按照现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必须要保证孩子完成九年制基本义务教育才行,如果父母都不让孩子上学,父母的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的,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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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2)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
(3)拟任举办者办学申请的资格证明文件;
(4)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5)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
(6)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7)办学许可证副本。
2.学校资产的捐赠者并不一定都具有举办者的身份。对于纯粹由捐资者举办的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蜡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捐赠者作为学校举办者的身份不变。但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则他可以根据学校章程被选为理事或者董事,而不具有举办者身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拟任的举办者如果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是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对于民办学校提出的变更举办者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对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如果审批机关统一印制了《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的,申请人填写表格后,可以不再递交本申请书,因为申请表实际上就是表格式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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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方法: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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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存的幼儿园因为一些原因,就准备更改法人代表,那关于这个幼儿园法人变更程序该怎么走呢?
[律师回复] 幼儿园申办、审批、更改法人代表程序
一、申办程序
1、申请筹设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幼儿园的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3)用作幼儿园园舍的房产证及平面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4)递交办学资金(不少于10万元)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复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的章程
(4)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领取消防合格证、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5)幼儿园发展规划
(6)教材选用计划。
(7)园长(身份证、学历证书、园长岗位培训证、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从事学前教育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等)、教师(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保健医生(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上岗证等)、财务人员(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上岗证等)的简历等材料。
(8)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幼儿园的
我是我们公司的股东,现在我们开会想要变更公司法人,想知道幼儿园法人变更手续有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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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室租赁合同怎么签?
幼儿园教室租赁合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租赁合同是需要明确具体的租赁期限的,这个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但是最长的期限是不能超过20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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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和老婆离婚后,孩子归他,刚开始也给钱,后来就慢慢不给了,那离婚后子女抚育费变更是怎么说的呢?
[律师回复]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婚姻法》第 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条件
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其中,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上述是离婚后子女抚育费变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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