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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二、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2.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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