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制品企业与某制冷设备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为期五年的《承包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由承包方全面接管企业日常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内所有经营成本、人员开支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协议履行仅8个月,承包方突然向发包企业发送解约函,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发包企业未移交银行财务U盾、擅自解雇其聘用的财务人员,恶意干涉正常经营,导致其无法继续开展业务,诉请解除双方协议,要求发包企业返还50万元承包保证金、支付50万元违约金,同时返还其主张的垫付运营费用5万元。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三点:一是发包企业是否存在未移交经营权限、干涉承包方独立经营的违约行为;二是承包期内产生的数百万元经营亏损,按协议约定是否应当由承包方全额承担;三是单方提出解约的一方是否存在合法解除权,是否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崔易蓬律师作为发包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介入案件后,凭借20余年深耕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的实务积淀,第一时间锁定“承包方因自身经营不善,试图通过诉讼转嫁亏损风险”的核心抗辩方向,作为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她带领团队此前已累计承办超过3000件民商事案件,其中80%为经济纠纷,在处理各类商事合同争议中积累了成熟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经验。
针对承包方主张的核心违约事由,崔易蓬律师没有直接从法条层面展开抗辩,而是先指导委托人梳理全部履约流程的留痕材料,搭建完整的履约证据链:首先找到双方签署的《移交证明》,书证显示早在协议签署次月,发包企业就已将建设银行账户U盾移交至承包方指定人员,结合承包方后续多次使用该账户走账却从未就U盾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的事实,直接推翻“未移交财务权限”的主张;随后调取双方的全部微信沟通记录,发现承包方曾多次提出要求以发包企业名义申请500万元信用贷款,试图将自身经营的融资风险转移至发包主体,发包企业明确拒绝该违规请求的事实,完全符合协议中“承包方独立经营、不得转嫁风险”的约定,不属于干涉经营的行为;至于承包方主张的“发包人擅自解雇财务人员”,崔易蓬律师指导委托人逐一核实人员劳动关系台账,发现承包方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该主张,反而其自行提交的经营记录自认实际管控企业至次年3月31日,恰好反向证明所谓“无法正常经营”完全是自身运营能力不足导致。
固定本诉抗辩的核心证据后,崔易蓬律师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第一时间申请司法审计,通过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精准核算出案涉承包期内企业经营亏损金额为418万余元,将模糊的损失主张转化为具备司法效力的定案依据;同时整理了6份对应劳动仲裁调解书及委托人的付款凭证,证实承包方自行招聘的6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5200元,实际已由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按照协议约定应当由承包方全额返还;结合承包方未经协商就单方发函解约、私自搬离厂区内自有设备的明确违约行为,依据协议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提出50万元违约金的反诉主张,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与论证闭环。作为持有企业风险管理师、企业合规管理师资质的资深律师,崔易蓬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逐层展开论证:既明确指出协议仅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对应违约金,并未约定可直接没收保证金,发包企业同意解除合同时愿意依法返还保证金,厘清双方权利边界;又紧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核心合同约定,结合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说明承包期内的经营亏损本就属于承包方应当自行承担的合同义务;最终论证承包方在无任何正当合法解除权的前提下单方终止协议,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发包企业向承包方返还保证金50万元;承包方向发包企业赔偿经营亏损418万余元、垫付的员工经济补偿金35200元,同时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全部驳回承包方提出的其他本诉请求,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发包企业仅需承担极少部分诉讼成本,反诉的全部核心诉求均得到全额支持。
该案的裁判规则对于企业承包经营类纠纷具备明确的参考价值:商事主体在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时,事先约定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条款,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即对双方具备完整约束力,承包人不得以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亏损,反过来向发包人转嫁风险,更不能通过虚构“发包人干涉经营”的事由,试图逃避合同约定的义务。崔易蓬律师执业20余年来始终秉持“执法律之剑,护客户周全”的执业理念,作为广东省工会法律顾问,长期为中山本地大量大中小型企业提供民商事争议处理与合规顾问服务,带领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团队办理的数百件建设工程、民间借贷、股权争议类案件,累计帮助当事人挽回上亿元经济损失,这类商事纠纷的办理思路,也为企业后续完善承包经营合规流程、提前规避经营风险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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